专业筹款公司在乌节路替慈善机构筹款,被民众举报手法过于咄咄逼人,因此遭慈善总监调查。公司负责人没应要求提交筹款活动资料,结果触犯慈善法令而在昨天被判刑,相信是首名因没有配合慈善总监要求而被定罪的人。
除了因为没有提交筹款活动资料而触犯慈善法令,36岁的被告陈志权(译音)也面对其他六项控状,包括一项对公务员动粗罪、两项进口仿冒商品罪,以及三项触犯沿街挨户募款法令的罪名。控方以其中四项罪名加以提控,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被告在去年10月24日认罪后,昨天被判坐牢16周以及罚款2000元。
陈志权在案发时是alliance career entrepreneurship(简称ace)的老板。ace当时与en community services society慈善机构签署了一份备忘录,要在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主办筹款活动,而ace每个月会支付3000至5000元的善款给后者。
陈志权利用这个备忘录申请到沿街挨户募款的执照,但由于ace募款的手段过于偏激,遭到民众投诉,以致执照在期满后无法延期,ace最终也未把善款交给慈善机构。
慈善总监事后介入调查,在2014年10月29日要求被告在同年11月18日之前,提呈所有与筹款活动相关的资料,包括受益人身份、所有开销,以及公司雇佣的员工和义工的资料。
但是,被告在同年11月21日接到最后通牒后,仍未提交慈善总监所要的资料,因此触犯了慈善法令第41a(7)条文。
根据条文,任何人若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不按慈善总监要求提呈筹款活动资料,都会触犯慈善法令,罪成的话可面对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陈志权相信是至今唯一因触犯慈善法令第41a(7)条文而被定罪的人。
主控官在庭上表示,触犯这项条文的刑罚应该与触犯慈善法令第39a(2)无异。根据慈善法令第39a(2)条文是,任何人若未持有准证主办筹款活动将视为触法。
主控官认为,这两项条文的刑罚若有差别,将会导致法律上的漏洞,有心触法的人可以衡量如何减轻自己的刑罚,因此希望法官判被告坐牢三个月。
法官最终裁定,被告触犯慈善法令第41a(7)条文的刑罚为12周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