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4月19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曾於旺角暴动中纵火的电脑技术员杨家伦,去年在区域法院被判囚四年九个月。早前被告就暴动及纵火两罪名及刑期申请上诉,昨日上诉庭颁下判词,认为案件在原审时无认错人,被告确实是新闻片段中的纵火者,而本案案情严重,原审法官对被告作出阻吓性刑罚,是向滋事者迎头棒喝,因此驳回上诉申请。
被告杨家伦(33岁),被控在2016年2月9日于豉油街及花园街交界附近,与其他人参与暴动,及无合法辩解下用火损坏一辆的士。被告经审讯後在2017年4月被裁定罪成判囚。被告提出上诉指,新闻片段内的纵火者戴有口罩及眼镜,但被告被捕时毋须戴眼镜,认为原审法官错认被告就是纵火者。另外,被告又指事件中无人受伤,原审法官量刑过重。
上诉庭昨日颁下判词,重申本港是和平安宁的法治社会,不容暴力行为,尤其是针对执法者暴行。上诉庭指,旺角暴动期间有大量群众集结,当中有暴徒不单与警员对峙,更直接企图伤害警员。
官称原审时无认错人
被告杨家伦身处暴徒群中,与大部分暴徒一样戴上帽与口罩,明显是要隐藏身份。
据新闻片段,案中纵火者曾一度拉下口罩露出面容,原审法官以此辨认出被告,并无不妥。上诉庭不认为原审法官错认被告。
在量刑方面,案中虽然无证据显示被告本人曾向警员施袭,但被告为当中一分子,应被视为施袭暴徒的同党,罪责一样。事发时,被告於人烟稠密的市区中心马路中,在的士气缸附近纵火,企图焚烧的士,一旦令的士燃料爆炸,所造成的伤亡情况将难以想像。上诉庭认为本案案情严重,原审法官对被告重判合适。
上诉庭强调,法庭有负责防止同类事件再出现,并需向滋事者作出迎头棒喝,否则社会将有惨痛代价,违背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