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临时条款)修正法案加入有关部长拥有最后决定权的条文,非但没有推翻最高法院上诉庭三司针对陈锡英案件的判词,还将一直以来的判例和做法列入法令。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昨天在国会就修正法案提出二读时,多次解释新条文不过是明文反映现有做法,并不剥夺司法审查权。他也引述陈锡英案件的判词说明司法审查遵循合法、合理及符合程序三个原则。
三司说,法庭一般不评定受拘禁的嫌犯所面对的指控是否成立,但法庭必须仔细研究嫌犯被拘禁的理由是否合法。部长有责任列出拘禁某人的所有理由,以便公众能够明白和评估他如何行使权力。
三司当时以拘禁理由不合法下令释放陈锡英。不过,他获释不到一周就再被捕,目前仍被拘禁。
同样的,若部长发出拘留令或警方监视令不合理,或不符合程序,也可被法庭推翻。
尚穆根说:“如果我下令拘禁涉嫌偷走一罐啤酒的12岁男生,然后我说为了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这么做是有必要的。你认为我敢面对法庭,为我的决定辩解吗?你又认为我可否靠这项条文来坚持决定?”
他还说:“这是非常基本的,任何律师都应该知道。”
11名在法案二读时发言的议员,有七人是律师或拥有法律背景。
听了尚穆根的解释,工人党主席林瑞莲(阿裕尼集选区)和官委议员郭庆亮都询问为何需要加入这项条文。
林瑞莲更指这是多此一举,反而造成混乱。她说:“国会的一个原则是不作无谓的立法……如果它没有改变什么,为什么我们需要它? 为什么不保留现状,而造成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