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部因为行政失误,系统没显示涉及工伤的女文员有律师代表,结果把赔偿估算通知寄给雇主而非律师,保险公司随后也寄发2620元的赔偿支票给雇主,再由下属交给文员。
被前移式叉车(reach truck)撞伤的阿吉拉赫(约33岁),请了半年病假上班后,拒绝接受劳工助理总监计算出的2000余元赔偿额,却因为上述特殊情况,无法在接获赔偿估算通知的两周内提出反对,错失上诉机会。
劳工助理总监裁定阿吉拉赫反对无效,她只好向高庭申请,让她可以就助理总监的决定提出司法检讨。
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说,要求司法检讨公共机构的决定,前提必须是彻底没有补救的方法。由于上诉人还有替代的补救方法,他因此驳回申请。
考虑到人力部的行政失误,法官决定延长上诉的期限,意味着上诉人可以再回到高庭,就赔偿估算提出反对。
据了解,阿吉拉赫的律师两周前已提出上诉申请。
在我国,工人若发生工伤事故,可通过工伤赔偿法令(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act)或民事诉讼索赔,但须两者择其一。
通过工伤赔偿法令索赔,无须追究责任,只要证明伤者是因工受伤即可,因此索赔时间一般短于民事诉讼,但设有赔偿顶限。以永久伤残为例,赔偿顶限是26万2000元。
阿吉拉赫是泛亚物流新加坡(pan asia logistics singapore)前员工。2016年8月25日,她被同事开的叉车撞伤,送院救治,获半年病假。
同年9月7日,她向人力部通报这起工业意外,并在12月19日聘请律师。律师通知人力部,说上诉人有律师代表,要求把涉及工伤的文件转发给律师事务所。
2017年1月16日,劳工助理总监发赔偿估算通知给雇主和保险公司,指上诉人的永久伤残为1%,伤势为脑部外伤,有持续的昏眩和耳鸣,估算赔偿为2620元。
通知书说,如果上诉人同意赔偿额,就无须回复。如有异议,就必须在截至1月30日的14天期限内,根据所附的表格填写反对理由。保险公司在期限内没收到文员的反对,就开出支票。
2月14日,雇主收到支票。3月1日,上诉人的病假结束,回公司上班,才收到估算通知信和支票,也就是过了期限整一个半月后。
她几天后存入支票,4月18日见律师,律师过后写信给劳工总监,反对赔偿估算,指低估了永久伤残比率,上诉人也没给耳鼻喉专科医生检验。
上诉人称不知密封信件的急迫性,所以没交给律师,但人力部指她理应知道,须尽快交由律师处理。
法官却不以为然,指劳工总监的立场对上诉人不公平。不仅是上诉人英文能力不足的问题,任何人在那样的情况下都会感到混乱。上诉人有律师代表,她有理由假设任何涉及工伤的信件已寄给律师,所以不必急着做该做的事。
法官裁定递交赔偿估算通知的日期应该是4月18日,即女工把信交给律师的当天,而不是劳工总监后来说的3月1日,即女工上班收到信的当天。
换句话说,上诉人当时还是有时间提出反对的,仍有替代的补救方法。
法官因此驳回司法检讨的申请,决定延长上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