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月25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患糖尿病及因中风瘫痪的中年妇人〇九年入住位於黄大仙的春晖护老院,一个多月後因全身多处生压疮而受细菌感染,引起败血病死亡。遗属指护老院未有适当为长期卧牀的死者翻动身体终致其死亡,属疏忽照顾,兴讼向护老院索偿。案件在区域法院审理後,法庭昨颁下判词,裁定护老院疏忽照顾,需为死者的死亡负上法律责任,判被告需向遗属赔偿五十三万元及利息,兼需向原告支付讼费。
原告为死者任月娥女士的丈夫黄柱石,被告为春晖护老院的经营者陈淡玉。判词提及,死者於〇九年十月十七日至十一月廿六日入住春晖,入住时她除了耳上长有轻微压疮外,身体并没长有其他压疮。於十一月廿六日,死者因发高烧而被送院,医生发现其脚踝、背部、肩膊等多处有二至三级的压疮,诱发细菌感染及败血病,最终她於十二月七日情况转差及离世。
法官在判词指,被告依赖院方的转身记录表证明其员工有定时替死者转身,但相关证供全不可信,例如从表上笔迹来看是有人於同一时间、地点,一次过填上有关转身记录,又认为记录并不反映事实,而且院方又是拖延了约五年的时间才能首次提供该记录表。法庭认为该记录纵非事後揑造,亦绝不可靠,拒绝采纳为证据。
法官亦指被告在盘问中从不正面回答问题,只不断逃避;在回应尖锐问题时又只懂提高声调,更不停地指责死者的儿子为“贪财废青”。参考本案医学证据等客观事实,法庭毫无悬念地认为被告并非可靠的证人。另外,法庭亦同意“不辩自明”的法律原则适用於本案,指被告需要提出合理解释,为何死者在春晖的照顾期间身体多处长出了压疮。
综合所有证据,法庭裁定春晖疏忽照顾,需为死者的死亡负上法律责任,判被告需就死者生前因被告的疏忽带来的不必要痛楚、原告的丧亲之痛、死者的安葬及殡殓费用,赔偿共五十三万元连利息给原告,而被告亦需支付原告的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