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结婚三周年,丈夫在情人节当天把名下的宏茂桥组屋分一半给妻子。事隔23年,两人闹离婚,丈夫反称他与母亲各持有组屋的一半权益,妻子只是“挂名”屋主,但被高庭法官驳回。
朱汉德法官在昨天发出的书面判词中指出,由于男方母亲已拥有一个位于奥云路(owen road)的组屋单位,根据建屋发展法令,她不可能购买或持有另一个组屋单位的权益。因此,宏茂桥组屋的100%权益都属于离婚男女的婚姻资产。
根据判词,这对离婚男女分别是52岁和49岁,没有生育子女。男方目前是一名工地管工,女方则是助理教师。两人在2017年取得离婚临时裁决,结束长达23年的婚姻。
双方随后进入争夺婚姻资产的诉讼,男方也在去年入禀法院,要求法院对宏茂桥组屋的资产拥有权进行定夺。
男方说,他与母亲在1991年联名申请宏茂桥的组屋,当时男方未婚,母亲则拥有奥云路的组屋。
两年后,男方以17万8000元买下宏茂桥组屋,母亲也在隔年把奥云路组屋转让给其他子女,并且被列为宏茂桥组屋的住户。
1997年情人节当天,即男女结婚的第三年,男方为庆祝结婚周年,决定把妻子的名字加入组屋地契,两人成为联名屋主。
但男方声称,尽管他与女方是联名屋主,母亲才是该组屋的“半个主人”。当年母亲与他有过口头协议,母子俩各持有宏茂桥组屋50%的实益拥有权(beneficial interest)。
而且,当母亲在1994年把奥云路组屋转让出去后,她就有资格拥有宏茂桥组屋资产。即使女方想分得组屋资产,她也只能与男方争夺他所拥有的50%权益,而非组屋的全部权益。
女方则驳斥,1997年至1999年间,男方的弟妹陆续把奥云路组屋的资产转回给母亲,让母亲成为该组屋的唯一屋主。直到2017年底,母亲才把该组屋转让给女儿与女婿。换句话说,母亲不可能同时拥有奥云路和宏茂桥两个组屋单位,因为这违反建屋发展法令。
法官接受女方的立场,并且把宏茂桥组屋的全部权益纳入婚姻资产。
根据法官的评估,这对离婚男女的婚姻资产总值为127万7292元,当中包括市值70万元的宏茂桥组屋。
判词也揭露,女方被诊断患上癌症,须切除子宫并接受化疗。她已向当局申请福利津贴,并且希望男方能支付一次性的生活费,数额为1万元。
男方却坚称,女方有能力自给自足,并且怀疑她在搬出宏茂桥组屋时,拿走屋内所有现金与首饰,为此拒付生活费。男方也指女方在非经济方面对家庭毫无贡献。
但法官认为,女方在结婚期间对家庭有所付出,包括打理家务、煮晚餐、购买日用品,以及到家翁家婆的酿豆腐熟食摊位帮忙。
他最后裁定男女分别可得70%和30%的婚姻资产,男方也须支付1万元的生活费给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