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人党市镇会理事在未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就付款给准备委任的管理代理fmss,市镇会理事们的代表律师说,fmss在签约前已经开始提供管理代理服务,而这种“先上任,后签约”的做法没有不妥。
工人党市镇会理事遭市镇会起诉案昨天续审,代表刘程强、林瑞莲和毕丹星等五名市镇会理事的cr拉惹律师盘问诉方证人kpmg新加坡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欧文·霍克思(owen hawkes)时,就kpmg在报告中指阿裕尼—后港市镇会(ahtc)作出不当支出一事做出解释。
诉方指,fmss接管ahtc管理代理职务的意向书于2011年7月15日生效,但市镇会却在2011年6月30日,双方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向fmss支付管理代理费用。
霍克斯指出,fmss接管ahtc管理代理职务的意向书于2011年7月15日生效,市镇会不应在那之前向fmss付款。
cr拉惹辩说,意向书中条文也列明,fmss自6月15日就接手原后港市镇理事会职员。换言之,fmss自那时起就开始为后港区提供管理代理服务。
后港市镇会是在工人党于2011年5月7日大选中赢得阿裕尼集选区国会议席后,于同月27日与阿裕尼市镇会合并为ahtc。阿裕尼集选区的市镇运作事务原先由管理代理cpg负责,该公司在ahtc成立后要求终止管理代理合同,并于2011年8月1日卸下管理代理职务。
cr拉惹说,在正式委任管理代理接替cpg之前,必须有人也接管后港区的管理工作。
对此,霍克斯指出,尽管fmss已行后港区市镇运作的管理代理之实,但从6月15日到7月15日之间并没有一纸证明,确立fmss在这期间的管理代理身份。
“我了解你所说的,市镇会必须有人管理,但管理代理是到7月才受委,而且意向书也不涵盖7月15日前后港区的管理代理职责。”
辩方也质疑kpmg指部分支出归类错误的看法。根据管理代理合同,管理代理的收费类别可分基本、一次性总付的“管理代理服务”或按个别项目价值3.5%计算的“项目管理服务”。
kpmg在报告中指,一些归类为“项目管理服务”的费用属于或部分属于管理代理合同范畴。
霍克斯说,工程项目作何归类,应由市镇会决定。kpmg是以独立身份,根据合同条款决定支出费用应归类为何者。
但cr拉惹反驳,kpmg标出部分属于管理代理合同范畴的四组款项中,有两组是工人党接手阿裕尼集选区事务前就已经展开的项目,且无论是原市镇会理事和管理代理,或是交接后的市镇会理事和管理代理,都把相关项目归类为“项目管理服务”,唯独kpmg坚持应归类为“管理代理服务”。
对此,霍克斯说,实际操作和专业意见相左并不出奇,各方可根据自己的诠释归类。cr拉惹则回应:“那么,你认为这些付款不尽是经妥善归类的项目管理费,这个想法也许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