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2月15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有菲佣前年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政府2003年起要求来港外佣须与雇主同住的规定,指入境处处长的有关规定涉及的逗留条件超越《入境条例》限制,亦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的保障条文。案件去年10月审理,法官昨颁下判词,逐一反驳申请人Lubiano Nancy Almorin的理据及裁定败诉,需向入境处一方支付讼费。法官指入境处处长在审批签证时享有弹性权,重申同住是外佣的工作条件之一,处长有权这样做。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中指,政府在上世纪70年代引入和制定外佣政策时,是源於本港家庭需要佣工提供弹性和不同种类的家庭服务,例如照顾长者、幼儿和有残疾的家庭成员日常起居,故“与雇主同住”是工作条件之一,是政府特别为本港家庭需要而制定的。
法官指本港劳工政策的原则是保障本地劳工就业机会,若容许外佣外宿,则对本地家务助理劳工市场造成竞争,有违政策原意,且对本港经济和社会造成负担。
关於同宿会增加外佣被强制奴役的机会、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保障的论点,法官就指申请人一方并无举出足够证据,举出的Erwiana案例只是单一事件,并不足以显示有上述违反人权状况出现。再者,若外佣不接纳同住规定,其绝对有权终止合约。
政府发言人表示欢迎判决,指政府一贯的政策是让本地劳工优先就业,而“留宿规定”是这项政策的基石。只有在确定某些特定行业的本地劳工供应短缺,政府才容许输入外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