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2月15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不少市民会在海外置业作投资或自用,但投资海外物业如“隔山买牛”,有可能因此“损手烂脚”。消委会去年接获35宗有关海外置业投诉,比前年的16宗增逾1倍。消委会总干事黄凤嫺昨日表示,有市民用200万元购入美国两个单位,当时获中介公司保证租出,岂料尽管成功出租,但3年以来“斗零未收过”,亦苦无投诉渠道。
消委:海外置业投诉增逾倍
去年接获35宗投诉中,购买英国及澳洲物业分别有11宗及6宗,其余则是涉及购买内地、东南亚及美国等地的物业。
有投诉人於2015年透过本港A公司在英国购买楼花,售价为6.7万英镑(约74万元),并支付半数首期。物业原定於2017年第三季落成,惟同年7月该发展项目的用地仍是地盘,投诉人及後发现发展商因债务问题,已停止兴建该发展项目。
投诉人非常担心,多次联络A公司及协办物业买卖的本港代表律师,均未能提供进一步消息,投诉人遂联络消委会要求协助。经消委会多次催促,A公司职员口头回覆不清楚具体情况,但表明不会介入纠纷,并建议投诉人透过律师与卖方代表律师跟进。
亦有投诉人参观本港B公司举办的澳洲物业展销会,有意购买一间39万澳元(约220万元)的独立屋自用,遂向职员查询按揭安排,获悉买家只要有足够薪金或有100万元银行存款,必定获批八成按揭。投诉人即场支付“留位费”2万港元予B公司,数日後再汇订金3万澳元予发展商。
後来,B公司通知投诉人,当地按揭公司指该物业估价只有32万澳元,加上按揭保险不获批,最多只可批出24万澳元贷款,令其大失预算。投诉人认为B公司未有查证按揭计划,要求取消合约及退回首笔订金,被拒後向消委会投诉,辗转才获发展商退还部分订金。
黄凤嫺醒消费者,正式买卖合约一般是买家与海外发展商直接订立,本港法例未必适用,万一发生问题,消费者要追讨赔偿困难重重。
此外,尽管地产代理监管局发出的《销售香港境外的未建成物业指引》将於本年4月1日生效,纯粹处理香港境外物业的地产工作是不受监管的。因此,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境外物业前,务必慎重考虑及作充足的资料搜集,向可靠的专业人士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