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2月7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双学三丑”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於2014年9月26日因冲击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去年被上诉庭由社会服务令或缓刑改判实时入狱6至8个月,特区终审法院昨裁定黄之锋3人上诉得直,恢复原审裁决,即毋须坐监。不过,特区终院在判词中强调完全认同上诉庭的新判刑指引,即涉及暴力的抗争行为就应该判监,而所谓”公民抗命”的求情理由在判刑时的考虑比重不应过高,且新指引适用於日後同类案件,包括存在暴力冲突的大规模非法集结,只因黄之锋3人犯案时还未有此判刑指引,故新指引不应套用在他们身上。
去年8月,上诉庭接纳律政司的复核申请,改判”双学三丑”入狱,”香港衆志”秘书长黄之锋(21岁)的非法集结罪,由原先80小时社会服务令,改为判监6个月;”学联”前常委罗冠聪(25岁)的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由原先120小时社会服务令,改判入狱8个月;”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27岁),其非法集结罪由原先判监3星期、缓刑1年,改判监禁7个月。
马道立:示威须和平 3人已违法
3人其後提出上诉。黄之锋和罗冠聪在服刑两个多月後,於去年10月获特区终审法院批准保释外出等候终极上诉,周永康服刑3个月後亦同样获准保释。
特区终审法院昨日在判决中指出,针对法庭在处理动机为”公民抗命”或行使宪制权利的案件时,判刑就此动机予以多少比重的争议点,首席法官马道立指出,香港承认”公民抗命”,但采取的行动必须是和平非暴力,今次涉案行为已违反刑事法和涉及暴力,以”公民抗命”犯罪作为求情理由,应得的减刑比重甚少,示威者应有预期及接受惩罚的心理准备。
上诉庭新判刑原则正确
特区终院续指,上诉庭已正确指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是不会被宽容,即使如本案中涉及相对程度较低的暴力,法庭亦有充分理由将来可以判实时监禁的刑罚。罪责较大的人就是那些参与暴力行动,煽惑他人干犯罪行,或凭借他们的身份或领导角色而鼓励其他人参与非法集结。
特区终院认为,上诉庭并无就有关罪行定下任何固定的量刑起点,但有就将来的判刑事宜作出指引,诸如涉及暴力和大规模非法集结案件,有相当必要判处阻吓性刑罚。特区终院完全认同上诉庭制定的新判刑原则。
特区终院在判词还指,不认同原审刑罚明显不足或原则上犯错。原审裁判官显然知悉判刑须具阻吓性、涉案集结的大规模性质、发生暴力的风险、示威者与保安人员及警方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示威者没有绝对权利进入政总前地等等因素。
特区终院认为,原审裁判官将上诉人的动机和他们表达悔意纳入考虑,及其给予的比重,全属其酌情权以内的事情,而法庭以往审理非法集结罪这类定罪个案,社会服务令是常见的刑罚,故原审判刑并非明显不足而需要加重刑罚。
针对黄之锋犯事时未满21岁的争议。特区终院认为,原审裁判官显然可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一百零九条,考虑监禁以外的刑罚。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清楚规定,法庭在考虑判处一名16岁至21岁的罪犯适当的刑罚时,须取得和顾及下述资料:关於该名年轻罪犯的情况、关於所干犯罪行、关於他是否适合接受某些种类的惩罚,以及关於他的品格、健康和精神状况。
终院指出,上诉庭在复核案中3人刑期时,有责任考虑所有可供选择的非监禁的刑罚,就本案的参与非法集结罪的情况而言,可肯定监禁并非”唯一适当的刑罚”。上诉庭错误地认为无须考虑其他判刑选择,及没有遵从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另外,就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在判词中指社会近年弥漫歪风,包括有识之士鼓吹”违法达义”,鼓励他人犯法,公然蔑视法律,影响部分年轻人,黄之锋3人亦因此犯上极之严重的罪行,有必要加刑。特区终院不认同上诉庭视此为加刑因素,理由是其他人的罪责,不应由他们3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