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月24日电 据香港《商报》报道,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及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2014年於占领旺角期间阻碍执达主任清场案,分别被判囚三个月和四个半月。“双黄”昨向上诉庭申请保释等候上诉,上诉庭指,看不到黄浩铭的上诉理据有可争辩之处,拒绝他的保释申请,其定罪上诉排期於3月5日处理;而上诉庭指原审法官未有充分考虑黄之锋犯案时未满21岁,认为刑期的长短是值得争辩,加上申请法援需时,且他有本地连系,不会弃保潜逃,故批准黄之锋以现金1万元保释。
黄之锋就刑期上诉提出3项理据,其中一项指原审法官於判刑时,并没有因他年轻而酌量减刑或考虑其他刑罚。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就黄之锋年龄问题有提出过考虑,但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唯一合适的判刑是监禁,故不认同此上诉理据。
刑期长短值得争辩
首席法官张举能表示,留意到黄之锋认罪,判监3个月,但与同样扮演领导角色、不认罪的黄浩铭判刑仅少三分之一,认为原审法官未就黄之锋的年龄给予额外的减刑。律政司同意有关说法,但认为原审法官没有犯错,张官续指重点并非考虑判刑选择,而是刑期长短。
至於黄浩铭并无申请就刑期上诉,只针对定罪提出3项上诉理由,他质疑原审法官错误引用案例解释“意图”的定义,上诉人於事件中即使阻碍清场,但非有藐视法庭的意图,另又质疑执达主任发出的警告并不完整,警察便作出最後警告和清场,他欲离开现场,惟不成功才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