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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
国会昨天三读通过的公共部门(治理)法案将法定机构在人力资源、财务、行政和通讯与资讯科技等领域的章则与关键的中央政策对齐。法令也将确立各机构间的数据分享框架。
我国法定机构的管理条例将在一项新法令下进一步调整,让法定机构有更清晰和一致的治理框架可遵循。
国会昨天三读通过的公共部门(治理)法案也正式将法定机构在人力资源、财务、行政和通讯与资讯科技等领域的章则与关键的中央政策对齐。法令也将确立各机构间的数据分享框架。
负责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创新的教育部长(高等教育及技能)兼国防部第二部长王乙康昨天在法案进行二读时指出,我国目前有61个法定机构。这些法定机构有早至1955年设立的中央公积金局,也有去年才成立的劳动力发展局(workforce singapore)和政府科技局(govtech)等,但由于设立年份不同,管束这些法定机构的法令对个别机构提出的关键治理需求也不统一。
此外,法定机构的运作环境日益复杂,也出现多重颠覆性改变和“没有单一机构能独自应对的挑战”。
因此,法令将“减少和降低这种不平衡的情况,为法定机构提供更明确和一致的治理框架”。日后如果有必要修改,修改起来也会“更透明、有效”。
法令将从四个方面统一法定机构的治理条例。这些条例现已存在于多数的法定机构法令。
首先,各法定机构所属政府部门的部长将正式被赋予指示法定机构履行职能的权力,也必须对法定机构的表现负责。
其次,法定机构主管必须与广大的公共服务体系展开更密切合作,而不只是狭隘地专注于各自机构的职能。
在主管任命上,部长也必须在法定机构董事会委任主管人选后予以批示,再由公共服务委员会同意,任命才能生效。
第三,法令也规定法定机构管委会成员必须申报任何利益冲突。
最后,财务监管要求上,法定机构也须拟定财政预算,妥善记录账目,并接受相关审计。
不过,法案赋予部长直接向法定机构作出指示的权力,但同时限定部长的权限不应影响机构的法定独立和类司法(quasi-judicial)职能,引起工人党议员对该条文的疑虑。工人党主席林瑞莲(阿裕尼集选区)也质疑,这些条文不具法律约束力,如果部长指示有抵触这些职能之嫌,应如何化解。
王乙康解释,现有多数法定机构的法令都规定,法定机构必须遵从部长指示,这一条例的内容并不是新立的。在法案中加入这一条款,是为了明确指出“部长的指示不能压过法定机构法令中的其他条文”。
王乙康重申,在新法令下,部长的指示必须与现有法律相符,也不能阻碍或影响法定机构的法定独立和类司法职能。
比方说,在法定机构法令下设立的纪律委员会,仍有权决定是否对涉案人员采取纪律行动,而不是由部长指示。
部长的指示也“不能用于达到特定结果,或个别人士的任用”。
非选区议员贝理安也提出,有政治抱负的公务员可能为了获取部长的垂青而失去公共服务体系应有的政治中立。
王乙康总结辩论时说:“我们在工作上也需要预测顾客或与我们共事的人的需求是什么。公务员无需奉承,但他们要理解部长的指示、政府方针、政策形成、重点方向是什么,并努力和部长一起朝这些方向制定政策,我觉得这很合理。”
与法定机构划一 撤销豁免人协职权
人民协会属于特殊组成,主席和副主席分别是总理和负责的部长,公共部门(治理)法案原本要豁免他们的一些职权,但政府最后决定把人协的管理与其他法定机构划一,不再豁免相关职权,以取得一致性。
王乙康说,法案原本不让负责部长有权指示人协,也不让董事部和负责部长有权委任人协执行理事长,而人协主席也无须签署人协审计的财务报告。
政府重新审查相关豁免之后,考虑到要让人协与其他法定机构的治理取得一致性,因此决定撤销。
不过,唯一例外的是在人协各委员会服务的义工,由于他们不同于其他法定机构委员会的成员,所以刑事法典下涉及公务员的保护条款和相关罪行,一概对他们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