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负偷窃案被保释在外的男生,候审期间逞强为女生出头,殴打另一名男生,还勒索和打劫对方。
昨天,林俊颖(译音,17岁)承认打劫和企图勒索中国籍学生(15岁)、纠众闹事、拥有攻击性武器等五项控状,并同意另外五项相似控状交由国家法院下判时一并考虑后,被判入青年改造所。
受害的男生去年10月认识一名同龄女生,不久后向她展开追求,可是被拒。但他却不断纠缠她,还辱骂她是“婊子”。女生感到生气,向朋友王振(16岁)倾诉,王振转向林俊颖投诉。
林俊颖通过王振安排和受害人在去年12月27日在长堤坊“谈判”,并召集包括王振在内的九人一起去教训受害人。
在购物商场的停车场里,林俊颖和其中一人夹攻受害人,其他八人则在旁“看好戏”,林俊颖用指节铜套(knuckle-duster)殴打受害人,另一人则对受害人拳打脚踢。受害人负伤逃走。
当晚,林俊颖约受害人在蔡厝港地铁站附近的咖啡店见面,当场要他付100元向上述女生道歉,又要他另给400元作为发送侮辱短信给女生手机的赔偿。受害人因惧怕林俊颖而就范。
接着,林俊颖称他是私会党党徒,他的“老大”不满受害人侮辱该党,限受害人两个月内交出5000元,否则斩断他的手臂。受害人吓得答应。
数天之后,林俊颖不满受害人没有应约,跟包括王振在内的五人,到受害人的碧山住家。他用棍子指着受害人的头,威胁后者交出5000元,否则伤害他。
受害人掏出250元给林俊颖,但他不满足,随手拿走一台价值2499元的膝上型电脑。他质问受害人为何不回应电话和短信时,受害人不语,林俊颖指示同行的其中三人殴打受害人。林俊颖过后把抢走的电脑以250元脱售并把钱花掉。
此外,林俊颖去年6月2日在兀兰的一家超市偷窃总值约18元的沐浴露、润发素和洁面巾。
昨天,主控官黄嘉辉副检察司促法官判林俊颖进入青年改造所时说,他在超市偷窃后保释在外期间,干下上述一连串罪行,变本加厉。
律师则指出,林俊颖年纪轻、不成熟,希望法官判他缓刑监视。
法官在判刑时斥责林俊颖,他仗着自己高大来威胁受害人,也没有从之前的过错吸取教训。虽然他年纪轻,却犯下严重罪行。为了遏止他的恶性,同时警戒其他青年,法庭判他进入青年改造所。
青年改造所旨在改造年轻罪犯,刑期在一年半至三年之间,视罪犯服刑时的表现而定。
看来有1.8公尺高的林俊颖,获准推迟两周服刑。(部分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