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2月27日电(记者 卓隆)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对此,香港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香港中通社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一锤定音的作用,《合作安排》的合宪性、合法性已毋庸置疑,有利特区政府进行本地立法工作,尽快完成“三步走”正式实施“一地两检”。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了批准《合作安排》的决定,确认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符合“一国两制”方针。
陈弘毅指出,内地与香港以“三步走”的方式实施“一地两检”是新事物,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次通过决定批准《合作安排》,顺利完成了“第二步”,证明基本法作为宪制性法律有其灵活性,能应付社会新的需要、新的发展、新的情况。
此外,陈弘毅认为,“三步走”的“第一步”——由内地与香港特区达成落实“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以及“第三步”——香港特区通过本地立法实施“一地两检”,过程中充份体现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马恩国大律师解释,内地人员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责,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内,并非将全国性法律在整个香港特区实施。因此,并不违反香港基本法第18条。
“基本法是宪制性法律,起草时亦不会预料今天需要处理‘一地两检’问题。因此,有人要求在基本法条文中找出明文支持‘一地两检’,这是吹毛求疵的。”马恩国表示。
马恩国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次作出的决定,已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为“一地两检”提供了不可挑战的法律依据,这一步非常关键,避免社会及後无谓的争拗,有利特区政府未来进行“第三步”的本地立法工作。
香港中小型律师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一地两检”拥有足够的法律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合作安排》,发挥一锤定音作用,往後一切对“一地两检”的法律挑战,便会变得毫无法律基础及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