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2月12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夫妇涉向友人讹称已买下特许经营权,可安排开设“谭仔三哥云南米线”分店,并与事主签订计画文件,投资总额为约二百七十万港元,更一起到天水围一商场租铺,但开铺一事一拖再拖,其中贸易商人後向夫妇要求退回已投资的五十六万元,但夫妇二人以不同原因推搪,事主後向律师行查问,发现律师行并没有处理过有关合约,始知受骗,事主等人报警,声称共向夫妇支付了一百八十万元。该对夫妇昨在区院否认三项欺诈罪受审。
控方律师黎雅雯昨开案陈词指,被告夫妇为四十七岁的陈世俭及李美玉,二人与三名事主罗裴、郭俊坚、李培民相识多年,他们於一四年已有计画开设小食店,惟未成事。一四年九月尾,两被告与罗和郭讹称与谭仔三哥云南米线有生意来往,可取得其特许经营权。其後,四人在天水围颂富商场选定一空置铺位,并决定投资约二百七十万港元。一五年初,李向罗展示港币价值一百万元的支票,讹称已向“三哥”付款。不久,四人再签订计画文件,当时计画文件上有标示律师行职员吴先生的签署。及後,罗和郭分别将约五十六万、七十二万元交给李姓被告,作为投资开设米线分店的款项。
郭於一五年四月向女被告查询开店进度,李回应说铺位正在装修,惟郭发现该铺位是经营珠宝店,即向李查问,李又谎称会找另一面积较大的铺位开设分店,当郭要求与“三哥”高层见面,李又以不同原因推却。
首名姓罗事主作供时指,他因家有急事,於一五年六月要求退股,并於同年七月起向被告追讨约五十六万款项,惟被告迟迟未能归还。他遂在同年九月向律师行职员吴先生查询,吴先生却指他没有签署过有关文件,他便意识到受骗,於是在律师行职员陪同下报警,揭发事件。
同年十二月八日,被告还款十万元给罗,罗於是到警署销案。但女被告在罗退股後,再诱骗李培民交付约五十六万元加入投资计画,郭和李在发现被骗後亦向警方报案,警方就事件再次展开调查。惟辩方多番质疑罗在警方前後录取的四份口供有矛盾之处,一时称真诚地相信友人不会欺骗他,一时又说友人欺骗了他。罗回应称,事件已相隔多年,供词的字眼有些许出入不足为奇,警方每次向他录取口供时又委派不同警员,他强调,“我认为陈与我是多年朋友,所以相信他,被事件困扰多时,亦是首次遭朋友如此对待。”案件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