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1月22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一名公屋申请人因填写申请表时,隐瞒自己拥有近250万元存款,昨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开庭审讯後,被裁定一项“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判监14天准缓刑两年,另须罚款1.3万元。
案情透露,2016年7月左右被告向房屋署递交一份公屋申请表,申报自己只拥有约2.7万元银行存款。房署同年9月调查揭发,被告只申报了一间银行的户口,而刻意隐瞒在另一间银行的综合理财户口,当中包含3个港元户口及一个人民币存款户口,金额多达248万元。
该名公屋申请人最後因涉嫌违反《房屋条例》第二十六(1)(c)条,而被落案控告“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名。
房屋署提醒公屋申请人,如违反《房屋条例》第二十六(1)(c)条,即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的陈述,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6个月以及罚款5万元,所登记的公屋申请亦会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