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单身汉生前被德士撞伤但未索赔,肇祸司机之后也去世,单身汉的弟弟向德士司机的保险公司展开车祸索赔官司,辩方保险公司则指起诉人的索赔期限已过,不得索赔。
靠公共援助金过活的75岁单身汉,过路时给德士撞伤,却没就伤势采取法律行动。一年多后他病故,哥哥代他展开索赔行动,但代表已故德士司机的保险公司,却坚称车祸索赔期限已过,要国家法院副主簿撤销官司,结果被驳回。
这起“死人告死人”的官司颇为罕见,但最终官司能否正式开打,尚无定案,因为保险公司准备向国家法院法官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3日,穆索林在沈氏道过马路时,被德士司机切尔拉普潘(56岁)撞伤。
据知,穆索林单身、无业,生前独居一房式租赁组屋。他在车祸中严重骨折,留医三个月,曾转入疗养院,后来进出医院多次。他于2015年1月过世,享年77岁,死因与车祸无关。
肇事德士司机后来于2016年4月逝世,死因也与车祸无关。
据知,比穆索林大一岁的哥哥谢德(现年82岁,退休保安人员),到穆索林的住家清理遗物时,发现交通警察说要调查车祸的通知信,就把信件交给法律援助局。
法律援助局了解情况后,协助他向法庭申请成为亡弟的遗产管理人。2017年1月,法庭发出遗产管理书后,当局在同年5月批准让谢德代表亡弟展开车祸索赔官司。
根据判词,去年2月,被列为起诉人的谢德入禀国家法院,要向代表司机的遗产管理人索赔。德士投保的保险公司——印度国际保险(india international insurance)受委为德士司机的个人代表,被列为答辩人。
根据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就伤势和损坏索赔、涉及疏忽、损害和违反职责的案件的时效期,是从事发日算起的三年,或是从起诉人知道可以就伤势索赔的日期算起的三年。一旦超过三年,不得索偿。
辩方保险公司的立场是:根据时效法令,要针对伤势展开涉及疏忽的索赔官司不能超过三年。伤者理当知道三年时效是从车祸日算起,期限为2016年12月3日,但他没采取行动,而代替他索偿的起诉人谢德,是到了2018年才行动,早过了索偿期。
辩方指起诉人的索赔琐屑、无理或滥用司法程序,理当被驳回。
不过,代表起诉人谢德的法律援助局义务律师莫哈末伊布拉欣(achievers llc)指出,穆索林是在车祸发生后的一年多去世,而谢德当时不清楚亡弟是否已获得相关赔偿。
诉方律师指出,时效法令所指的“起诉人”,就是指代表穆索林的起诉人谢德,而非辩方所指的伤者穆索林。
他说,根据时效法令,三年期限是从谢德知道可以就伤势索赔的那天算起,但这不足够,因为谢德还必须有代表亡弟追讨赔偿的权利,才能成事。换句话说,三年时效应当是从谢德在2017年1月受委为遗产管理人当天算起为准。
国家法院副主簿海鲁尔接受诉方律师有关“起诉人”在时效法令中的法律意义,但不认同三年时效是从谢德受委为遗产管理人当天算起。
副主簿指出,如果是从受委日算起,该代表人可能明知相关事实,却选择不采取任何行动,这与时效法令要取得的总体目标背道而驰。
以本案来看,如果谢德在2015年2月或之前就知道可以就伤势索赔,那么他在2018年2月才采取行动,等于失去索偿时效。
不过,谢德是否在2015年2月之前就知道,不是“明确和反之无可争辩”的事。
副主簿因此驳回辩方撤销官司的申请,表明如有必要,时效课题可留待审讯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