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家有三个姐妹,起诉人洪美燕是幼妹,答辩人洪秀花是大姐。另一姐妹洪秀珍是诉方证人,与幼妹在同一阵线。诉辩双方将在下月底提呈书面总结陈词。
为了公寓和户头存款,两姐妹争执不休,最终到高庭打官司,互相指责,要向对方索回超过百万元。
洪家有三个姐妹,起诉人洪美燕是幼妹,答辩人洪秀花是大姐。另一姐妹洪秀珍是诉方证人,与幼妹站在同一阵线。
据了解,起诉人是文员,答辩人持会计学位,现已退休。
本案上月在高庭审理了五天,诉辩双方将在下月底提呈书面总结陈词。
法庭文件显示,三姐妹在1995年年底左右,同意合资购买蔡厝港环道的北桦苑(northvale )执行共管公寓,当时买价80万余元。
根据诉方立场,三人同意分权拥有(tenancy-in-common)公寓,即大姐拥有50%的权益,两个妹妹各25%权益,并让大姐全权负责公寓的所有事务,包括收租、支付房地产税、分配租金等。
起诉人后来发现,房契注明大姐持75%权益,洪秀珍25%,自己的名字不在里头。
她也发现,大姐错误扣押三人应当分享的租金、报大公寓管理费和房地产税,还从租金扣除不同杂费,却没出示可证明相关“开销”的文件。大姐也从2016年8月起至今,停止付她租金。
妹妹表明既然拥有25%的权益,名字就应放在房契上,要高庭司法委员洪清福下令房契须填上她的名,否则下令卖掉公寓,让她享有卖价所得的25%。
她也要高庭下令大姐列出公寓从1999年10月起的账目清单,归还她被错误扣除的款项。
另外,妹妹也指根据2009年的投资协议,大姐要她出资45万元,这笔钱存入两人联名的银行户头,转换成31万余美元,当年年底却被大姐提走。
妹妹要追这笔钱,但大姐驳斥说,是妹妹同意让她把钱提出,存入她的个人户头,当成妹妹偿还投资外汇的亏损。
针对公寓事宜,大姐指妹妹当时在办离婚手续,因此不要与公寓有份,交由另一姐妹洪秀珍安排一切。大姐也指两个妹妹都没兴趣管理公寓,她才接手。
针对妹妹要求高庭,把大姐所持的权益转回给她,大姐指出,她和妹妹有其他投资,结果蒙受亏损,是妹妹同意以自己的25%公寓权益,抵销她帮妹妹偿还的投资款项。
根据辩方,妹妹在2006年开设一个单名投资户头,称资金困在别处,要求大姐把一些款项存入她这个户头。从2006年至2009年,大姐一共存入9万余元。当她要妹妹归还时,妹妹说就用她的25%公寓权益抵销。
辩方指诉辩双方在2008年开设一个联名投资户头。妹妹同意贡献资金,并共同承担投资亏损,还说大姐帮她投入的投资款项,可以用公寓抵销。
2016年初,投资亏损了144万余美元和4万6000新元。大姐提出反诉,指妹妹理当承担一半的亏损,总计100万元左右,并要高庭宣判她享有妹妹公寓的25%权益。
大姐指即使高庭判妹妹胜诉,扣除妹妹索讨的公寓权益和31万余美元,高庭也应下令妹妹归还她24万美元(33万余新元),这是她从2012年至2015年存入联名投资户头的一半款项。
妹妹否认辩方有关“抵销协议”的安排,指这是大姐事后想出、编造的故事,目的是避免偿还妹妹应得的。妹妹指大姐的故事毫无逻辑和理由,因为她没理由用大姐的钱玩外汇,而且是在她已不信任大姐的情况下,让大姐代她投资外汇。
本案由司法委员洪清福审理。诉方代表律师是吕纪鹏律师事务所(characterist llc)的黄一鸣和陈伟杰,辩方是陈射坤和黄芊慧(vicki heng law)律师。(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