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理事会部门主管批准付款时,不在发票上签字反而在凭证记录上签名,引发市镇会诉讼案诉辩双方争辩。辩方坚持只要能反映签字人了解支付内容即可,但诉方证人认为出账应按规章制度行事。
市镇会诉讼案昨天进入第五天,辩方传召诉方第二名证人、普华永道新加坡(pwc)会计事务所合伙人吴天鹏。白沙—榜鹅市镇会2015年大选后从工人党市镇会接手榜鹅东区账目,pwc在审计此账目时,指工人党市镇会2015年11月发出56张未经妥善授权的发票,累计款项超过67万4000元。
为工人党市镇会理事辩护的高级律师cr拉惹盘问吴天鹏时,逐项审查这些发票。尽管这些发票大多都按市镇会财务条例要求,由部门主管签字审批付款,但审计师指出,这些主管所签的是凭证记录(voucher journal report)而不是发票(invoice),无法证明出账数额正确。
吴天鹏解释,出账程序中的付款指示、付款凭证、发票各有不同用途;凭证记录主要用于记账。
cr拉惹问吴天鹏,如果坚持签字人必须签署发票,是为了证明他接受发票上的数额,也接受各项交易付款妥当,那签字人在知道发票内容的情况下签署凭证记录为什么不能算数。不过吴天鹏回应,这无法证明签字人对发票内容知情。“一个人签这份文件而不签那份文件,审计师无从得知他的出发点是什么。”
诉辩双方当时是针对市镇会财务条例第56(4)节提出不同诠释。根据该节条文,市镇会部门主管有责任确信付款符合财务条例,服务供应商收费时应公平合理,或依照合同或经批准的收费表收费。
部门主管一般指市镇会的财务经理、产业经理等相同级别的人员。
然而,市镇会财务条例并未明指部门主管必须在发票上签字。cr拉惹利用这点,要求吴天鹏说明审计师坚持签字人在发票上签字的合理依据。
吴天鹏说,这是阿裕尼—后港市镇会的“标准作业程序”。他在cr拉惹进一步澄清时也透露,审计师审计账目时发现市镇会没有白纸黑字的“标准作业程序”,因此只能从市镇会职员口中得知平日的作业方式,并以此为依据。
“我们调阅的200张发票中,144张遵循了正确的授权程序,余下这56张出现问题。一些职员告诉我们,市镇会的职员可以签字审批发票,一些则说要部门主管才可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正是因为没有明文规定的作业程序,让我们判定市镇会采取的正确程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