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7月18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警方去年采取的第二波打击Uber司机非法载客取酬行动,合共拘捕28男1女司机,其中一名印度裔男被告早前认罪,其余28人被控一项“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他们昨被裁定全部罪成,分别判处罚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Uber对裁决表示失望。裁判官则在判词中指出,政府政策应配合科技发展,而不是相反,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作出补救措施解决问题。
28名被告,年龄介乎22岁至60岁,分别报称是职业司机、学生、教师、保险经纪、公司东主及退休人士等,年纪最小的是一名22岁男学生。
裁判官杜浩成昨在判词中指,载客取酬必须向运输署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但所有被告没有许可证,亦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是基於取酬以外原因展开车程,各被告亦完全知悉车程是收费的,而且是他们的意图。
官:互不相识 载客只为报酬
裁判官续指,被告在收到服务请求後,会在上落客地点出现,并非巧合,司机和乘客都是不认识,载客车程唯一目的是有报酬,而有关报酬在车程结束後不久即透过信用卡支付。所以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其中3名被告因有停牌记录,罚款4,000元至4,500元,另外25人全部罚款3,800元,须於两日内缴交罚款。
杜官又指,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案发时被告跟Uber公司有合约关系,但就算有,都是用作掩饰收费和服务,是互相依附的关系。杜官另在判词中提到,政府政策应配合科技发展,而不是相反,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作出补救措施,解决点对点乘车服务衍生的问题。 本案是警方去年4月至6月期间执行的第二波打击Uber司机载客非法取酬行动,其间派出假扮乘客的警员召援及搭乘Uber车辆,先後拘捕28男1女司机,其中28人不认罪,由今年4月初开始在九龙城法院分两批处理。
警先後进行22次卧底行动
据控方庭上透露,本案警方先後进行22次卧底行动,案中大部分乘客均能完成车程到达目的地,但有数名乘客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前警方已采取行动,亦有3名市民就6次Uber乘车经验向警方投诉,有一次为意外受伤,未有完成车程,但所有乘客均被收取车资,并以信用卡转账。
杜官指按旧有的《道路交通条例》第二百二十章,控方就出租私家车提出检控,必须证明司机和乘客之间,有定立不能强制执行的载送协议。
法庭认为,按现行的法例《道路交通条例》第三百七十四章,控方不再需要证明司机和乘客之间有此协议存在,法庭亦不需考虑社交或家庭场合接载他人等因素。
然而,受制於过往案例,法庭在诠释“出租或取酬”部分时,只需在“出租”及“取酬”二者取其一,便能用作定罪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