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强奸罪的年轻被告,若因智商低而无法明白青年改造所的教育,法庭该应控方所求,对被告施加最长18年的监禁和打鞭15下吗?昨天,高庭判年轻强奸犯进青年改造所时,直言这并非一起简单的判刑案件。
被告去年2月承认在2014年年仅14岁时,强奸和两次性侵一名16岁陌生女子,干下总共三项罪行。此外,他所面对的夜间破门行窃、偷窃和非礼等六项控状,则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控方指出,现年17岁的被告保释在外期间,犯下严重的强奸和性侵罪,要求法庭判被告15年至18年监禁和至少打鞭15下。再说,他低智商而难以明白青年改造所的教育。
控方精神科医生去年供证时说,被告智商只有61,参加过两次小六会考,其中一次只考到45分,成为全国分数最低的学生。青年改造所不适合他,因为他缺乏认知能力,不太可能从改造所获益。青年改造所的刑期为18个月至三年,视被告服刑期间的行为而定。
昨天,高庭法官吴必理指出,控方因被告极不可能从青年改造所受益,就要求法庭别判他进入改造所,是把问题过于简单化。然而,不判被告入改造所,难道就应控方的要求,对他施加长期徒刑和12下的强制鞭刑。
法官问:“那就是答案?我不认为。”
法官指出,被告年幼、低智商,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但控方因他无法明白改造所教育而要求监禁,刑罚比改造所更重,这是不对的。
再说,法官说没有证据显示,判被告鞭刑和监禁就会提高他改造的成功率,也给公众更好的保护。“甚至是控方的精神科医生都没说,监刑加鞭刑是比青年改造所更好的选择。”
法官考虑到,被告若坐牢和受鞭,更有可能变成冥顽不灵的罪犯,这对他或公众都不利。
“我明白,除非被告成功获得改造,否则重蹈覆辙的可能性高。就我看来,改造被告是主要的考量……若被告得以改造,他就受到遏制,也加强对公众的保护。若他没低智商,判他入青年改造所不会让我那么犹豫。”
经过斟酌后,法官下令被告进入青年改造所。
此外,法官说本案揭露了更大的问题,即法庭只有有限的判刑选择可以向低智商的年轻罪犯施加,这是令人无法满意的。
控方在判刑后以可能上诉为由,要求法官暂缓执行被告入青年改造所的刑罚,申请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