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1日电 为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由3月1日起将实施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以及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引入新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於2018年6月28日(即4个月过渡期结束时)或之前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任何人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亦须遵从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规定。
此外,所有香港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由1日起须确定并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并须应执法人员的要求供其查阅。
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处长锺丽玲表示,该两项新措施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所公布的国际要求,有助维护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并提升香港作为可靠兼具竞争力的营商地方的公信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