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庭司法委员符晓平去年4月审理3b号屋主的上诉时,认为“分层楼面”与“分层面积”有相同意思,与起诉人所用的“楼面”不同,裁定该屋主指发展商误导和面积不够都“站不住脚”,驳回上诉。其他两人官司也败诉,其中一人将上诉高庭。
三个聚落式洋房主人称,买房后才发现房子面积比宣传册列明的小,原本有屋顶花园的房子,以斜面屋顶取代,而总面积也包括斜面屋顶的面积。他们分头采取法律行动,指发展商误导和违约,却因为分层面积和楼面解读的法律问题,都被判败诉。
其中两起官司到高庭开打,由助理主簿审理,但一个放弃上诉,另一个涉及门牌3b号上诉高庭司法委员后,依然失败,原打算继续向终审法庭再上诉,最终与发展商取得和解,才停止上诉行动。
高庭司法委员符晓平(现为高庭法官)去年4月审理3b号屋主的上诉时,认为“分层楼面”(strata floor area)与“分层面积”(strata area)有相同意思,与起诉人所用的“楼面”(floor area)不同,裁定该屋主指发展商误导和面积不够都“站不住脚”,驳回上诉。
她指宣传册只是构想图,只有一行字说会包括屋顶花园,但显示的所有房子的屋顶都是斜面的,而平面图也没描绘屋顶花园。单从宣传册来看,有没有屋顶花园其实“既不清楚也不含糊”。
她不认为起诉人是因为宣传册有屋顶花园的陈述才签约。多层单位明细表已个别列出楼面,如宣传册有任何误导,就当与合约和多层面积证书一起修正。这些文件都寄给买方律师,买家签约前,律师应已通知文件内容。
第三起涉及门牌3c号。原屋主张志光(商人,60多岁)选择到国家法院打官司,来回打了五轮(包括高庭),最终还是被驳回。张志光不服,准备上诉高庭,上诉料下月中审理。
被起诉的发展商毅凯发展(yi kai development),在培熙道(实龙岗一带)的永久地段兴建了15个半独立式洋房。
起诉人由陈明慧律师代表。根据诉方,2007年间,房子尚未建好,张志光观看建筑模型和宣传册,相中一栋有独特水景装置的洋房。
宣传册注明房子总面积达347平方米,包括屋顶花园、庭院、私人停车场、花槽和凸窗等。
同年7月,诉辩双方签的买卖交易合约,注明洋房卖价189万元,面积346平方米,却没说明面积也包括屋顶。
2010年间,洋房盖好后,张志光发现总面积比宣传册小,连取代屋顶花园的斜面屋顶也无法使用。
经专家测量房子,发现面积仅337平方米;扣除斜面屋顶面积,实为278平方米。房子也无水景装置,以黑墙替代,阻挡风向和全景。
经计算,张志光称,为面积的落差多付了25万元。房子面积和一些缺陷,使他难找到买家。
由洪嘉律师代表的发展商否认少给面积,指宣传册的347平方米也包括斜面屋顶的开敞空间(void area),即合约提的分层面积,非起诉人指的楼面。起诉人既然无条件签约,就须接受洋房总分层面积为346平方米,不能就面积提出投诉。
辩方否认误导起诉人有关屋顶花园的事,指它签约时有足够理由相信所有陈述是真实的。
辩方说,它准备宣传册时采取了合理的慎重态度,无须为任何不准确的内容负责,起诉人的陈述只是其看法,而非事实,全部资料以印刷时为准,因需要可能有所更动。任何得通过当局批准的变动,不能构成合约的部分。起诉人所看到的只是构想图,面积只是估计,须经最后测量确定。
至于屋子难卖,辩方说,起诉人在2010年底,以220万元卖房。但起诉人称扣除贷款和持守成本,他是亏钱卖屋。
审理张志光案件的国家法院法官陈佩文,认为3c的索偿类似3b的案件。他不必受缚于3b案的裁决,却认同司法委员符晓平的看法,认为3c索偿的确站不住脚,所以决定撤销,并下令张志光承担发展商2700元的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