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司昨天强调,不是所有把毒品分开包装的举动都会让毒犯超出跑腿的角色。他们指出,重要的是分开包装的理由或用意,而这就得根据案情和背景来断定,不能单凭分开包装这个做法来裁定他是不是跑腿。
毒犯把毒品分开包装,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让他超出跑腿的角色?最高法院上诉庭说,关键是分拆毒品的用意。若只是为了方便运输,毒犯可被视为跑腿。反之,如果分开包装是为了分销,毒犯则不是有望逃过死刑的跑腿。
最高法院上诉庭昨天(2月12日)在一起走私22.73克二醋吗啡(海洛英的违禁成分)上诉作出裁决时,发表74页判词阐述毒犯在什么情况下分开包装毒品,会符合跑腿的角色。跑腿与否生死攸关,若毒犯不是跑腿,就面对死刑。
新加坡在2012年修改法律,废除贩运超过一定重量毒品的走私犯强制性死刑。不过,要免除死刑,毒犯必须只是运毒的跑腿,没有供应或销售毒品。此外,他必须给予中央肃毒局实质而有效的合作,又或他因为有智力缺陷而无法明白罪行的严重性。
由大法官梅达顺、郑永光法官及庄泓翔法官组成的三司昨天强调,不是所有把毒品分开包装的举动都会让毒犯超出跑腿的角色。他们指出,重要的是分开包装的理由或用意,而这就得根据案情和背景来断定,不能单凭分开包装这个做法来裁定他是不是跑腿。
上诉庭说,如果分开包装是要确保毒品在运送过程中不会意外漏出,或者为方便置入车内,那么分开包装可被视为方便运送毒品。在这个情况下,毒犯所扮演的是跑腿的角色。
另一方面,如果把大量毒品分成小包装来供应给超过一个客户,上诉庭认为这是分销的前奏,毒犯不能以跑腿为辩词。
此外,三司提醒说,被告有法律责任说服法庭,他的角色只是限于跑腿,即解释他为何分开包装。如果他没提供理由或用意,他就没有履行这个责任。
本案的被告宰努丁(zainudin,44岁)在控方完成举证后,保持缄默,没有到证人栏里作证。上诉庭认为,在面对着明确的证据,包括口供说他等候指示如何分开包装毒品,宰努丁却选择缄默,因此他没说服法庭他只是跑腿。
宰努丁在2014年5月16日在宏茂桥住家的电梯旁,收下一个装着两包海洛英的袋子。他回到住家后,接到指示把其中一包海洛英分成两小包,就在他割开包装袋时,被执法人员入屋逮捕。
高庭认为宰努丁把毒品分开包装,所以他不只是跑腿,判他死刑。
他上诉时辩称,有必要分装海洛英,以把正确的份量运送给向他取货的人。而且,他所得到的海洛英数量过大,超出零售的份量,所以不是要分销的。此外,他只是按照指示做事,没有决定如何分装的权力。上诉庭不以为然,因为没有决定权并不足以证明他只是跑腿。
反而,上诉庭说把宰努丁的住家单位描述成分销中心不为过。宰努丁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房贷,结果债台高筑。他在被捕的那个月,有朋友联络他,建议他走私海洛英赚快钱。朋友安排人送一公斤的海洛英去宰努丁的家,后者得按照他的指示,把毒品分装成每小包7.8克的重量。宰努丁每一次会得到300元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