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2月2日电 香港《大公报》2日发表题为“立会治安和议事秩序并非‘没王管’”的文章,全文如下:
终审法院昨日驳回一宗冲击立法会的上诉案,并在判词中明确指出:为维持公衆秩序或处理刑事案件等,警方可进入立法会大楼执行职务,毋须事先得到立会主席的“邀请”,执勤的警务人员亦可被当作“立法会人员”看待。
有关判词,值得欢迎及支持。近年来,反对派和一些激进青年,包括“本土”和“港独”分子,已多次对立法会发动冲击,围堵官员议员车辆不让离开,甚至冲入会议厅内叫嚣掷物,触发此次终院判词的上诉案件就是一例。
二○一四年,立法会审议特区政府提出的发展新界东北规划草案,一批反对者包围立会大楼,多次强行冲入,以“铁马”撞击大楼玻璃门至碎裂。被告之一的梁晓阳不服,指依例当日警员无权进入立会内执法,终院昨日将梁的上诉驳回,并在判词中就警员立会执法问题作出了明确指引。
因此,事态首先说明,警务人员有权进入立会执法,并不是要扩大警权或限制市民到立会示威集会的权利,而是近年激进反对派的违法冲击已经到了一个相当严峻的程度。当然,议会是反映民意的议政架构,不应把市民拒诸门外,事实是立会议事厅亦有公衆旁听席之设,大楼外亦有供公衆集会的地方,但近年一些激烈的暴力冲击行动,早已超越和平表达意见的界綫,把警方不轻易到立会执法视作“护身符”,搞起破坏来肆无忌惮,这在法治社会又岂可容忍,同时更绝非相关条例的原意。
而更重要的是,有关立会秩序与警员执法,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近年激进分子的冲击捣乱,堪称“其来有自”,“乱源”其实是在议会内部,是反对派议员“身先士卒”,先在议事堂内大举闹事,举纸牌、讲粗话、抢文件以至掟香蕉、掷水杯……加上动辄“拉布”、“点人头”,才会令到堂堂立法会形象低落,那些激进分子还不“有样学样”、“内外夹攻”,把个议会弄得面目全非、威严全无,令人愤慨又心痛。
就在年前议员宣誓事件中,梁颂恒、游惠祯明明已经被DQ,还要强行进入议事厅,反对派议员实行“人肉盾牌”护航,为他们开路,混乱中多名保安人员倒地受伤。而除了肢体暴力外,语言暴力的恶劣影响同样严重,日前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应邀到会讲解物业僭建问题,多名反对派议员如同“审犯”般对其恶言恶语、叱喝辱骂,连对人的一点最起码尊重也没有了,郑若骅犯了什麽大罪要受此屈辱?
无疑,基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条又规定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这毫无疑问指的是保障议员行使正常议事职能的权利,而不是说可以把议事厅变成“违法天堂”,视法治如无物。终院昨天判词对警员立会执法权力有了明确的指引,对议会秩序应起到全面的规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