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2月1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内地与香港就刑事案件的通报机制,今日起实施新安排,首次加入通报时限,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人员身份,须於翌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报对方。保安局指出,新安排会更好保障涉事人,考虑到内地幅员广阔,查办案件的单位衆多,通报内容标准化以提升透明度及准确度。
通报包括拘留取保候审
保安局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指出,涉及香港居民在内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方面,通报机制新安排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向特区政府通报有关对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况,和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通报机制新安排首次加入通报时限,并明确内地通报单位为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香港通报单位为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港澳工作办公室、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可直接向香港警方通报,使通报更具效率。(详见附表)
香港方面,警务处、海关、入境处,以及新加入的廉政公署,会向内地通报对内地居民提出刑事检控,以及内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一如旧有安排,通报并不包括内地居民被控以非法入境、非法逗留、违反逗留条件,或以传票方式被起诉的个案。
保安局期望,新安排可让特区政府尽快通知港人家属有关港人在内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让家属考虑及决定是否聘用当地律师,或为有关港人提供协助,保障他在法律下应有的权利,并在有需要时向特区政府寻求协助。
文件指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内地向香港作出共15265次通报,包括630次涉及港人在内地非正常死亡;香港则向内地作出42345次通报,包括121次涉及内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