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月27日电 据香港《商报》报道,大新银行前经理於2015年9月未经客户的同意,两度擅自登入银行公司的电脑系统,查看与其弟有纠纷的女客户的住址资料。被告早前承认两项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罪,昨於东区裁判法院被判100小时社会服务令。
30岁被告林永钊,被控於2015年9月14日及17日,在中环海富中心大新银行犯案。
辩称攞料助胞弟女客户理论
案情指,郭姓女事主与被告2人事前并不认识,於2015年9月始,事主与被告的胞弟因小事争执。同月23日,事主与胞弟见面时,胞弟准确道出事主的住址,惟事主从未向他透露,故大为惊讶,并忆起被告在大新银行工作,怀疑被告取得其个人资料,因此於翌年6月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报案。
大新银行作内部调查时,发现纪录显示被告曾於案发时登入公司的电脑系统。警诫下,被告承认在未有得到事主的同意,利用公司电脑搜寻事主资料;亦承认若要进入公司的电脑系统,则须与工作相关才可使用。
辩方早前指,被告已离职,并解释女客户骚扰被告的胞弟及妻子,被告才擅入银行电脑系统以取得事主的住址,好让胞弟当面与她理论。女客户表示不认识被告夫妇,亦否认曾经骚扰他们。
裁判官指,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内容正面,相信他已得到应有的教训,监於被告认罪及过往没有定罪纪录,最终判以社会服务令。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