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月19日电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常务副会长、港区上海市政协常委屠海鸣在19日出版的香港《大公报》发文指出,特区立法会议员具有某些宪制性角色,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在选举议员之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明确释法决定不被遵从,或者以不同方式去质疑挑战,则显然是对“一国两制”根基的动摇。文章说,立法会补选提名期已经展开,从维护“一国两制”原则、维护人大释法权威角度,选举主任有权、有责把好关,避免让不符资格者破坏香港的选举制度,破坏香港的法治环境。
以下是全文:
立法会补选提名期已经展开,包括周庭、姚松炎等反对派的主要成员均已或会报名参选。目前本港社会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姚松炎虽然曾被DQ,但仍有再选资格,而周庭并无出位言论,没理由不准其参选;另一种则强调,法庭已判姚松炎失去“本届”议席,而周庭“自决”主张已经越过红线,两者都不得参选。实际上,这些争论已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 “补选资格”问题涉及的不仅仅是一次地方性选举,更与香港所需遵行的宪制秩序密不可分。必须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释法,已经强调了所应遵循的“底线”,姚松炎正是因此而被DQ。若因违法宣誓而被取消资格後又再次具有参加补选的资格,则何异於对人大释法的漠视?而主张“民主自决”,尽管没有公开打出“港独”口号,但本质上是在对基本法的否定,同样不符合人大释法以及选举条例的要求规定。因此,选举主任有充分的理由,拒绝任何不符参选资格者的参选申请。这是原则性问题,必须得到遵从。
此次立法会补选即将在三月十一日举行,提名期亦已於周一正式展开。建制派已经确定了三名地区直选的参选人,反对派则以所谓的“初选”为由,准备提名姚松炎、周庭、范国威等人参选。且不论反对派内部“初选”是否具有“公信力”,仅以法律基本要求而言,反对派的相关人选都存在严重的缺陷。而大多数市民的疑问亦体现在两点:被DQ者还可以继续参选?主张“自决”者可以进入立法会?显然,如果不对这些问题作一厘清,必将影响到公众对法治的信心,甚至影响香港赖以为荣的法律根基。
人大释法已划出清晰红线
首先要回到事件的本源,为什麽会有此次立法会补选?根本原因在於,二○一六年立法会选举结束後,有六名反对派当选人违法宣誓,结果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而法庭其後据释法决定取消相关人等的资格。这里便得到一个最基本的判断:违法宣誓者被取消资格後是否可以继续回到议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人大释法在解释这条条文时,明确指出,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请注意,当中写明“参选……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显而易见的是,拥护基本法既是宣誓的法定内容,更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不仅仅限於“已当选者”,更限制了“参选”者,这是对有意参选公职者的法律要求。而这个要求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不仅仅要求在报名时表示自己拥护基本法,或者声明反对“港独”就可以,还必须证明以往没有违反相关要求的言行。然而,在此次补选中,反对派呼声最高的姚松炎,此人被取消资格的原因正正在於,他本人的言行和立场与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严重不符。如果已经被证明不符条件的人,在同一届立法会又再度参选,则人大释法的权威何在?因此,选举主任完全有理由依法拒绝他的参选提名。
法庭判决已定出清晰指引
在人大常委会作出释法之後,特区法院於去年先後取消了六名反对派当选人的议员资格。高院法官在判词中指出: “宣誓人若在宣誓时擅自改变誓言的形式、内容及宣誓的方式,即属触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他所作出的誓言是为不合法及无效。该宣誓人将被视为拒绝或忽略宣誓。任何候任立法会议员拒绝或忽略宣誓,即在法律上自动丧失就任或上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此外,判词中还明确指出,姚松炎誓词无效、失去本届议员的资格。当中明确指出是“本届”。而此次虽然是补选,但仍然属於特区第六届立法会任期之内,如让姚参选,则显然与法庭的判决严重冲突。
二○一六年的立法会选举中,引入“确认书”制度,要求参选人确认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拥护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选举主任需因应参选人的政见向个别参选人提出问题,要求参选人答覆,在第六届立法会的选举中,六名参选人因为“港独”立场而被取消参选资格,当中包括签署了“确认书”的人。要指出的是,迄今为止,法庭并没有对选举主任的决定有任何反对,也没有任何案例可以否定选举主任的决定,这说明,选举主任依法行使的权力不容推翻。此次姚松炎尽管可以用已签“确认书”为由而报名参选,但选举主任同样可以依姚的过往表现而不接纳他的声明,拒绝确认其参选资格。
主张“自决”等同“港独”
姚松炎不具参选资格,周庭同样有被取消资格的可能。人大常委会前年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及其说明,明确指出主张“港独”或具有“港独”性质的人,不具备出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而周庭本人是“香港众志”的核心成员,该组织的根本宗旨多次提及“自决”,例如称“以‘民主自决’为最高纲领,以直接行动,策动公投和非暴力抗争,推动政经自主;以香港本位,抗击天朝中共和资本霸权,实践民主治港的理想愿景。”其成员黄之锋亦曾多次明言, “民主自决”的其中一个选项是“香港独立”。因此,尽管“香港众志”声言“没有主张‘港独’”,但其主张实际上与“港独”并无本质区别。
二○一六年十二月人大释法後,全国人大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记者会上曾明确指出: “这些年香港出现了‘港独’思潮,其中一种表现是一些人公开打出‘港独’旗号。……另一种表现是散布香港‘民族自决’之类的主张,本质上也是‘港独’。……这些‘港独’分子骨子里就是反对国家、分裂国家,他怎麽能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特区呢?”虽然有人会争论称“民族自决”与“民主自决”不同,不应归为一类。但是,从“香港众志”成立至今的种种言论和行动,从来没有看到他们真心拥护基本法的态度和做法,更无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表态和举措;相反的是,不断与外国势力勾联,做出辱国辱族言行,比如黄之锋就窜到日本去与其他分裂势力同台宣传“自决”谬论。这些都在说明, “自决”实质就是对现有的宪制秩序的否定,肯定不符合立法会议员的参选资格。
特区立法会议员具有某些宪制性角色,并非普通的民意代表,也并非一般的街坊头头,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的。在选举议员之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明确释法决定不被遵从,或者以不同方式去质疑挑战,则显然是对“一国两制”根基的动摇。即便有人从中侥幸“入闸”,很可能会受到法律上的制裁,当选资格也可能会丧失。从维护“一国两制”原则、维护人大释法权威角度,选举主任有权、有责把好关,避免让不符资格者破坏香港的选举制度,破坏香港的法治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