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月17日电 据《澳门日报》消息,澳门立法会一常会昨(16日)上午十时续与政府代表讨论“社屋法”,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列席。一常会主席何润生会後向传媒总结时表示,“社屋法”建议放宽申请资格,除经屋取得人或四厘利息补贴取得者外,其余家团成员亦可申请社屋。
十年後脱家团申请
何润生表示,以往家庭会连同子女共同组成家团申请经屋,但随着子女成家立室,有自身的住屋需求,却面临不能申请公屋的问题,惹起社会关注。立法会正讨论的“社屋法”第八条,建议放宽申请条件,除经屋取得人外,其余家团成员可在经屋交付使用十年後,脱离家团申请社屋。
家突变设补底条文
“社屋法”亦建议,曾受惠“取得或融资租赁自住房屋贷款之补贴”(俗称“四厘利息补贴”)或“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的家庭,除了取得补贴者外,其余家团成员可申请社屋。委员会表示,考虑到经屋取得人或置业利息补贴取得者,日後可能遇到家庭突变、重病等,出现返贫情况,建议政府在第九条例外情况设有“补底条文”,帮助该些有需要的人士亦可申请社屋。
配偶非澳人纳成员
昨日讨论中较大变动的是法案第八条第四款,法案建议家团成员配偶载於同一申请表内,配偶非为澳门居民,不视为家团成员,仍需计算配偶的收入及资产。委员会认为,不论由人道或家庭伦理角度,配偶是家庭成员之一,与家人关系亲密,而且要计算资产及收入,建议将配偶纳入家团成员内,政府同意将修改。
毋拥住宅延至五年
法案建议家团成员在提交申请表起的前五年内,不得在本澳拥有土地、居住用途楼宇或独立单位,较现时法案的三年延长时间。委员会表示,在五年期间内或有人变成经济薄弱家庭,认为第九条例外情况要考虑这方面。另外,法案建议在提交申请表前三年内,不得为曾被当局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或发出勒迁命令状的家团成员,委员会并没有太大意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