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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海鸣:人大批准“一地两检” 法理依据更加坚实

来源:香港新闻网 2017/12/29 http://www.28work.com/

  香港新闻网12月29日电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常务副会长、香港侨界社团联会永远名誉会长、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港区上海市政协常委屠海鸣在29日出版的香港《文汇报》发文指出,“一地两检”安排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意味香港特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获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香港落实 “一地两检”有了更坚实的法理依据。文章说,全国人大批准的“一地两检”安排,既达到了提高高铁运行效率的目的,又最大限度地照顾了港人利益,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维护了特区高度自治权,是一个“挺港”、“惠港”的“最佳安排”。人大决定已一锤定音,香港市民应该从心底认同、支持和推动。

  以下是全文:

  “一地两检”安排经人大批准,意味着香港落实 “一地两检”有了更坚实的法理依据。香港社会各界应该从全国人大决定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权力、维护特区高度自治权四个角度,充分认识“一地两检”安排获批的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关於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意味着,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三步走”中的第二步已经完成。

  在随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表达了四方面意见: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香港基本法、处理重大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的决定,确认两地共同签署的关於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是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明确国务院可以依据宪法规定的权力,批准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派驻出入境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求香港特区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在本地制定相关法例来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依照基本法有效地维护了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一地两检”安排获人大批准,意味着香港特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获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香港落实 “一地两检”有了更坚实的法理依据。香港各界应该从李飞副秘书长上述四点意见来认识“一地两检”安排获批的重要意义。

  人大决定必须无条件遵从

  李飞副秘书长在谈到第一点意见时,有两句关键表述:“宪制性地位” 、“最高法律效力”。这清楚地表达了此决定的权威性、不可挑战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做出的决定,各地都必须无条件遵从。这一原则不仅适用於内地,也适用於香港。尽管香港与内地分属“两制”,但同为“一国”,一个国家只能实行一部宪法,在这个问题上,只有“一国”之道,决无“两制”之分。

  以往,本港一些人对国家治理体系不大熟悉,对全国人大决定的法律效力认识不清,对全国人大的宪制地位不够尊重,以“两制”为由,抵制、否认、漠视全国人大的决定,各种出格行为层出不穷。如果说,在回归初期出现这种情况还情有可原的话,那麽,今天对於已经“行成人礼”的香港来说,还是一味“任性”、甚至蛮不讲理、那就是刻意要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这是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允许的!那也是刻意要破坏香港的法治环境,与香港视法治为核心价值的传统是相背离的。

  “一地两检”符合宪法基本法

  反对派抹黑“一地两检”,抛出了“割地论”和“越境执法论”,毫无法理依据。全国人大关於“一地两检”的决定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

  首先,宪法和基本法阐明,香港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与国家不是国与国的关系,香港的土地所有权属於国家,中央授权香港管理。而此次批准的“一地两检”安排,不是把香港的土地划拨给深圳,而采用租用方式。“割地论”根本无法成立。

  其次,“一地两检”并不影响香港现行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整个车站都处於地下,不会影响地面上的公共秩序;车站的入境层、离境层的部分区域、月台和营运中的高铁车厢都被视为“内地口岸区”,由内地的执法人员执行内地法律,所有内地执法人员都在工作时间到高铁站进行执法,下班後需返回内地,不在香港逗留,假如他们离开了“内地口岸区”,也便失去了执法权。“越境执法论”同样无法成立。

  可以看出,“一地两检”安排完全符合基本法所规定的“一国两制”原则。另外,“一地两检”在国外也有不少先例。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美国在加拿大机场设立“境外入境检查”安排;英国、法国、比利时之间也有便捷的“一地两检”。国与国之间尚且能够“一地两检”,“一国”之下实行“一地两检”反而遭到质疑,简直是咄咄怪事!

  国务院有权安排“一地两检”事宜

  李飞副秘书长在阐述第三点意见时,用了这样措词:“国务院可以依据宪法规定的权力,批准....。。要求香港....... 落实。”这也就清楚地表明,国务院有批准之权,香港有落实之责。

  国务院的权力并非始於今日,而是基本法早就赋予的。基本法第七条规定“香港境内土地和自然资源属於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既然属於国家所有,那麽,香港境内土地范围如何划定呢?国务院1997年7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令第221号》(香港法例A207)早已明确,由国务院行使国家这项权力。也就是说,国务院有权设定、划分行政区域,也就意味着有权更改行政区域的界线。国务院曾经把落马洲河套地区原属於深圳的土地划归香港管理,与此同理,也有权把香港的土地划归深圳管理。

  尽管基本法赋予了国务院此项权力,但从“一地两检”的安排来看,国务院并没有打算把权力用完用尽,没有考虑“划拨”,而是考虑“租用”,仅仅是依法批准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派驻出入境监管机构,而且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授权,法理依据充足。没有任何质疑的理由。

  人大决定维护特区高度自治

  解决“一地两检”问题,可以有多种方案,为什麽全国人大没有授权国务院采取直接划拨土地的方式,而是认同这个方案呢?因为,这个方案既解决了通关难题,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其一,如果“一地两检”以国务院令解决,意味着特区政府将永久失去内地口岸区的土地管理权,除非将来国务院再发新令,重新把那块地划拨给特区。采取“租借”方式,租借合同订有归还日期,如有需要可另行续约,对香港有利。

  其二,内地口岸区既然是租给深圳政府的,那麽,深圳需向香港支付租金。据悉,口岸区占地约2万平方米,若按本港市值租金计算,每年租值达1.3亿元,也可每5年调整一次地租;若以国务院令解决,由於土地已不属特区,就收不到地租了。其三,租借方案保留了六项民事事项的例外,可依据香港民事法律管辖。若以国务院令解决,由於土地已不属特区,当然就做不到保留六项民事事项的例外。

  由此可以看出,人大批准的“一地两检”安排,既达到了提高高铁运行效率的目的,又最大限度地照顾了港人利益,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维护了特区高度自治权,是一个“挺港”、“惠港”的“最佳安排”。人大决定已一锤定音,本港市民应该从心底认同、支持和推动。(完)

屠海鸣:人大批准“一地两检” 法理依据更加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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