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2月29日电 香港《商报》29日发表题为“勿扭曲抹黑‘一地两检’安排 ”的文章,全文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後,特区政府即表示,将於明年2月向立法会提交“一地两检”条例草案,展开“第三步”程序,争取赶上明年第三季顺利通车。本港社会各界也积极发声,纷表欢迎和支持,清晰显示主流民意希望早日看到高铁开通,让香港搭上便利快车。
然而一如所料,接连两日,有人对“一地两检”安排依然有误解,有人更是刻意歪曲、抹黑,似是而非的错误观点挑拨误导。比如,把此次人大批准的决定,歪曲说成“行政决定”,破坏了香港的高度自治云云,这显然就是扭曲是非,误导市民。了解法律的人都会知道,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因此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作出的批准决定,是一个法律决定,符合《宪法》和《基本法》,为本港实施“一地两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再者,“一地两检”方案最早由特区政府提出,有关议案在本港立法会获得通过後,两地签合作协议,再提请全国人大批准,最後完成本地立法方可实施,恰恰是体现了本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有严格的“三步走”法律程序,而并非如某些反对人士所说的“随意行政决定”。
再看有人甚至将“内地口岸区”夸张为“整个西九龙站”,显然旨在耸人听闻。事实是,《安排》所提出的“按照内地法律查验区域”仅限於在西九龙站设立的“内地口岸区”。根据《安排》,划分的内地口岸区只占整个车站的四分之一,范围包括地下二、三层划定区域、地下四层月台区域及有关连接通道,以及营运中的列车车厢,这些区域作为内地口岸区,应被视为处於内地,故按照内地法律实施管辖。内地驻派机关和人员也只能在该区域内履行职责,在内地口岸区外并无执法权。而且,适用对象只限於在口岸区内的通关乘客,并非针对香港居民。可见,“一地两检”并不违反《基本法》第18条。再者,内地口岸区场地使用权的取得、期限及费用均由内地向香港政府租借取得,本港依然拥有管理、使用、开发、出租土地资源权和支配财产权,这与《基本法》第7条也是相符的。因此,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并不会改变特区的区域范围,也不减损本港的管辖权和本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批准《安排》,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原则,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应看到,无论是特区政府,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处理有关事项时,始终坚守两共识:其一要保证符合法治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不破坏本港高度自治权。其二是发挥高铁的最大效益,利於香港发展。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两地经过长期讨论、多达30次的正式磋商、多地考察调研後所提出的“最佳方案”,将有助於香港融入国家“四纵四横”和世界最大的高铁网络,发挥最大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一地两检”对香港是大好事,绝不应将之恶意抹黑、扭曲,而应尽快通过本地立法,落实细节,作出最有利的决定。香港商报评论员 赵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