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沈碧云因坐德士出意外受伤,原本想向德士司机的保险公司索赔,却因诉状一直无法递交,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法律程序而宣告无疾而终。
律师代车祸受伤乘客索赔,把诉状递交给德士司机,浑然不知司机已过世。死人无法接收诉状,等于诉状的递交无效,而律师过后两次错失机会,没在期限前递交诉状或申请延长递交的期限,使索赔行动严重过期,最终法庭下令终止这起官司。
经过多番波折,索赔行动仍然胎死腹中,诉方律师将向高庭提出上诉,但上诉日期未定。
这起“告死人却告不成”的官司,虽然显得技术性,却具有其法律和教育意义,让有意打官司的当事人和律师知道,要展开诉讼行动,还是必须严格遵照法庭条例,恰当地完成递交法庭文件的工作。
伤势索赔有三年期限,从受伤那天算起。一旦入禀法庭,诉状须在入禀日的半年内,递交给索赔对象。如果超过递交期限,却有更新递交诉状有效性的良好理由,就可延长期限多一年。
根据判词,2013年4月6日,起诉人沈碧云与另一乘客,坐上邝金德的德士,不料德士撞上巴士,沈碧云因此受伤。
2014年9月,沈碧云通过余雅各(yu & co)律师,写信通知德士的保险公司first capital insurance,说要索赔。
2015年4月,起诉人展开索赔诉讼行动,却不知德士司机已在2014年12月10日,因其他事故过世。
诉方律师要递交诉状,却一直不成功,就向法庭申请到替代的递交方式,2015年5月到司机最后已知地址的大门,贴上诉状。
司机毫无回应,诉方在隔月申请得到缺席裁决。保险公司得知后,委托李谛雅和黄安东尼律师(united legal alliance)处理。
同年8月,辩方律师通知诉方律师,说邝金德已过世,要求对方修改诉状,把答辩人的名字改为邝金德的遗产管理人。
递交诉状的期限是2015年10月,诉方律师却错失第一次机会。
五个半月后(2016年1月),诉方律师才向辩方律师查询遗产管理人的资料。双方也才知道,还没人受委管理邝金德的遗产事务。虽然递交诉状已超过期限三个月,诉方却没申请更新递交的有效性,把期限延至2016年10月,错失第二次的机会。
2016年7月,邝金德的外孙胡章宏,表示愿意代外公处理索赔事务。
去年4月,诉方律师向法庭申请延长递交期限获准,可在去年10月底之前递交诉状给胡章宏。
辩方反对,要求撤销这起官司。它质疑既然邝金德已过世,以替代方式递交诉状的庭令,以及委任其外孙的庭令是否合法?
诉方律师则指出,辩方当初协助获取外孙的同意来代表死者,这时才来申请撤销诉讼,既不公平也不对。
辩方律师表明他们无意误导诉方律师,而是想协助蒙受重伤的起诉人,但他们当时不知道法庭的相关条例。他们不仅通知诉方律师应当把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列为代表人,也提醒对方应尽快申请更新诉状的有效性,但诉方律师没听取意见。
国家法院法官裁定,以替代方式递交诉状的庭令无效,因为邝金德已过世,而当时还没人代表他。
他认为,辩方律师没有误导诉方律师。一开始时,双方律师都不清楚法律和程序,辩方律师想协助诉方,却引起更多复杂的问题,让人遗憾。
法官指出,诉讼行动是有期限的。递交诉状的期限是2015年10月,他看不出为何更新诉状的有效性无法在指定的期间完成。如果诉方律师及时申请更新,也不至于落到今天的局面。
“我其实希望诉方展开这起诉讼行动时能更为慎重。我也设法调解,以取得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但它们都无法达致协议。”(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