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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
受监管的付款活动从四类增加至七类,除了原有的开户、跨境汇款、电子钱包和外币兑换,也增加国内转账、商家收单,以及数码代币交易和兑换。业者要满足的监管标准因活动而异。
本地的电子钱包业者和虚拟货币交易商,今后都得申请执照。不过,业者只要持有一个执照,就可提供多种服务。
教育部长王乙康昨天代表负责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事务的副总理及社会兼经济政策统筹部长尚达曼,为付款服务法案(payment services bill)提出一读。新法案旨在打造更有利于付款服务创新的环境、加强对消费者款项的保护并提升网络安全。
目前,本地付款业监管框架,主要依据付款系统监督法令(payment systems oversight act)和外币兑换与汇款业法令(money-changing and remittance businesses act)制定。
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近年来许多新付款服务涌现,为监管带来挑战。金管局因而决定把两项法令精简为一,同时适用于传统和新式付款业者。
新法案包括两种并行的监管框架,当局不再针对企业类型,而是根据它们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管。
受监管的付款活动从四类增加至七类,除了原有的开户、跨境汇款、电子钱包和外币兑换,也增加国内转账、商家收单(merchant acquisition),以及数码代币交易和兑换。业者要满足的监管标准因活动而异。
新法案也要求全面银行之外的金融业者为交易款项提供安全保障,包括将款项隔离管理等。电子钱包业者不得将收取的款项用于放贷或资助公司业务,所有付款服务业者也不能向消费者放贷。
尚达曼昨天以书面回答议员朱倍庆(淡滨尼集选区)询问时指出,新法案将更好地保障电子钱包用户的权益。用户存入电子钱包的款项今后将受法律保护;若电子钱包的日均浮动款项超过500万元,业者得将这笔款项隔离管理。
尚达曼说,这两项措施与目前澳大利亚、香港和英国的做法类似。政府明年1月底也会推行“保护电子付款用户指导原则”,阐明在发生未授权电子付款交易赔偿时,金融机构需承担的责任。
金管局也将根据付款业者规模和从事的活动风险,将他们分为三类执照持有者,分别是大型付款机构、一般付款机构和钱币兑换商。
如果一家公司月均交易额达300万元、或月均至少两项活动交易总额达600万元,又或是电子钱包日均浮动款项达500万元,他们就必须申请大型付款机构执照,并符合更高的风险管控要求。
新法案预计明年1月提呈二读,下半年正式推行。法令生效后,业者还有一年宽限期来做准备。
不过,由于数码代币交易风险较大,数码代币交易和兑换商的宽限期只有六个月,约有十多名业者可能受影响。
金管局局长孟文能认为,付款服务法案将完善本地付款服务的监管框架、加强消费者保护,让人们对电子付款更有信心。“这项法案也表明我们的监管转向模块化,以活动为基础,并旨在促进本地付款领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