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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超过三次不必长期监禁 未犯他罪嗜毒者可再入戒毒所改造

来源:网络 2018/11/20 http://www.28work.com/

人力部长兼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指出,让被捕至少三次的“纯嗜毒者”接受改造,而不是面对长期监禁,是为了给予他们更多的改造机会。不过,如果嗜毒者抵触其他罪状,将直接提控上法庭。

目前被判长期监禁的嗜毒者,有一部分是不犯下其他罪行的“纯嗜毒者”。滥用毒品法令修订后将采取更针对性的策略,让被捕至少三次的这类嗜毒者,可以再进入刑期较短的戒毒所接受改造,而不是长期监禁,以便协助他们更有效地脱离毒海,更快速地重新融入社会。

滥用毒品(修正)法案昨天在国会由人力部长兼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提出一读,旨在强化改造嗜毒者的过程,通过区分“纯嗜毒者”和为了满足毒瘾而犯法的嗜毒者,给予前者更多的改造机会,从而达到减少滥用毒品的目标。

内政部昨天就这项修正法案发表文告说。那些犯下其他罪行的嗜毒者将继续受到严惩。“他们将被控,可被判坐牢和鞭刑,包括长期监禁。”

嗜毒者如果抵触其他罪状,将直接提控上法庭,不论逮捕的次数。

目前,被中央肃毒局逮捕一次到两次的纯嗜毒者,可直接进入戒毒改造所。被捕超过三次的纯嗜毒者则被控上庭,判“长期监禁”(long-term imprisonment,简称lt),刑期介于五年至13年,外加三下至12下的强制性鞭刑。

在1998年实施的长期监禁,旨在保护公众免受这些为了满足毒瘾而犯法的惯犯的威胁,同时严惩这些惯犯,阻吓他们重犯。

lt1是五年到七年,鞭三下到六下;lt2是七年到13年,鞭六下到12下。

修正法案也推出新的“加强版直接监督令”(enhanced direct supervision order),让首次被捕且被当局评估为嗜毒风险很低的嗜毒者,获得非监禁、长达五年的监督令。

除了接受监督,当局也将派个案经理跟进嗜毒者的需要,给予他和家人支持与辅导。

首次被捕却被评估为有中度或高风险的嗜毒者,将送入戒毒所。根据他们改造的进展和接受度,一般的监禁期为一年。

这类嗜毒者如果再被捕,将再度送入戒毒所。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被捕者的一般监禁期,分别为一年半、两年和三年。中度或高风险的嗜毒者的监督期,一概长达五年。

戒毒所最长监禁期拟增至四年

目前戒毒所的最长监禁期为三年,但修正法案考虑到高风险的惯犯需要更长时间的改造,因此建议提高到四年。

另外,现有戒毒所和长期监禁的最长监督期为两年,修正法案建议提高到五年。

修正法案也授权当局,可强制规定21岁以下青少年嗜毒者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辅导。违抗者可被控上法庭,面对罚款和被令接受辅导的惩罚。

目前在法庭治罪的首次嗜毒者,或拒绝提供尿液或毛发者,因为没有强制性监禁,刑期甚至比直接关入戒毒所的纯嗜毒者还要短。法案因此建议这类初犯者,应有至少一年的强制性监禁。

修正法案将授权当局,可下令前嗜毒者、曾拒绝提供尿液或毛发者,或曾进入戒毒所者等,提供尿液或毛发,不论他们是在多久前因毒品相关事件被捕。授权的目的是劝导前嗜毒者避开毒品,也让当局在前嗜毒者重犯时可及时干预。

修正法案也制定新刑罚,对付教导他人制造或贩卖毒品者,以及教导青少年吸毒的成人。

1973年制订的滥用毒品法令,上一回修正是在2012年10月。这次修正将在明年初在国会二读及三读,明年生效。

国会今天中午复会,三项法案将提出二读,即民防和其他事务法案、发展商(反洗黑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案和雇佣(修正)法案。此外,货币(修正)法案则提出一读。

国会相关新闻刊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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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超过三次不必长期监禁 未犯他罪嗜毒者可再入戒毒所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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