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中通社7月20日电(记者 卓隆)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去年因“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判监禁20个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许可申请。20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宣布判决,曾荫权的定罪上诉被驳回,维持罪名成立,须返回监狱服刑,但刑期获减至12个月。
今年4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开庭处理曾荫权的上诉许可申请,由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麦机智和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审理。经过近3个月的考虑,上诉法庭20日上午宣布判决,曾荫权在妻子曾鲍笑薇陪同下抵达法院听取判决。
麦机智宣布,曾荫权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定罪上诉被一致驳回,维持原审罪名成立。
不过,上诉法庭认为,原审法官的量刑起点过高,改以18个月作量刑起点。考虑了曾荫权有良好品格,以及他过去对香港的贡献,决定扣减6个月刑期,最终刑期为12个月。此外,曾荫权在3场官司耗费不少,再工作的机会不大,决定将讼费由500万元(港币,下同)减至100万元。
宣判後,曾荫权的代表律师随即提出申请保释并上诉至终审法院 ,但麦机智拒绝辩方的要求,认为辩方应先阅读判词,才考虑提出申请。
曾荫权须返回监狱服刑,他去年已服刑63天、即约两个月,加上是次获得扣减刑期,故剩下约10个月刑期。等候囚车期间,曾荫权报称不适,救护车到场,将他送往玛丽医院羁留病房。
2015年10月,曾荫权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指他担任行政长官期间,处理3项有关雄涛广播牌照申请时,未及时申报和披露有关个人利益事项。2016年10月,他被加控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去年2月,关於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陪审团裁定其中一项罪名成立。至於“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由於陪审团未能达至有效裁决,控方决定暂不将案件申请重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