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读法案
新加坡正探讨采纳禁飞名单的可行性,禁止滋事乘客搭乘飞机的做法。
国会昨天三读通过东京公约(修正)法案,交通部高级政务部长蓝彬明医生为法案提出二读时,解释法案如何加强我国作为航班着陆国可行使的执法权利,并透露上述消息。
根据法案,新加坡有权针对所有飞机飞行时的肇事乘客,在飞机抵达新加坡后采取执法行动。
之前,新加坡对于在国外注册的飞机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没有管辖权,只能对付那些在新加坡注册的航空公司的飞机上闹事的乘客。
议员杨益财(丹戎巴葛集选区)询问有关当局是否将考虑建立并使用统一资料库,以便做足准备,应付有肇事记录的乘客。
对此,蓝彬明说:“印度等国家确实在使用所谓的禁飞名单,禁止曾滋事的恶劣乘客搭乘飞机,禁飞期达三个月,甚至终生禁飞。我们在观察使用禁飞名单的进展,并研究是否适合用于本地。”
根据修订条文,在非新加坡控制的航班上如果有人犯罪(或在新加坡属于违法行为),即使这个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飞机降落在新加坡后,嫌犯在机上的行为可被视为违反本地法律。新加坡作为航班着陆国可行使权利,对付这些违规者。
修订条文还包括,若某些特定人员,例如机长、机组人员、机上乘客或空中警卫等,为了保护航班或机上乘客与财产安全,而对危害航班或乘客安全的人采取行动,将无须负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