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房地产经纪挪用女客户83万元,卷款后逃之夭夭,导致女子追债无门。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没做好背景调查就聘请穷籍人士为经纪,监查疏忽的房地产公司须负部分责任,赔偿女子约25万元。
上诉庭昨天发表判词推翻高庭裁决,让原本分文都讨不回的女客户可获得30%赔偿。上诉庭指出,女客户非常粗心地把空白支票交给房地产经纪,此行为与她对经纪的信任,才是促使卷款事件发生的重要导因。
《联合早报》日前报道,前教师萝希妮(57岁)2015年入禀高庭起诉前房地产经纪姚锦辉(40岁),和他当时所属的hsr international realtors私人有限公司(简称hsr)追讨损失。
由于姚锦辉事后失去联络,让取得缺席裁决的诉方无从追债。萝希妮则和hsr继续对簿公堂,经审讯后,高庭法官蔡利民去年3月裁定萝希妮败诉,无法向hsr索赔。
审讯揭露,萝希妮的父亲2008年过世后把位于东海岸的碧湾园(bayshore park)公寓单位留给她。隔年,她雇用相熟的经纪姚锦辉替她出售碧湾园的单位,以及购买勿洛阁公寓。
无业的萝希妮称,她当时因膝盖和脊椎受伤而动了多次手术,行动不便,因此依赖姚锦辉办理房产事项。为方便姚锦辉执行交易,萝希妮交给他四张空白支票,作为支付佣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等用途。
但姚锦辉却在其中三张支票上写上自己或债主的名字,第四张则转换成现金支票,一共从萝希妮的银行户头卷走83万零336元。
事发时,于2003年被判破产的姚锦辉尚未脱离穷籍,并且以“集团总监”(group director)的职衔代表hsr与客户接洽。
根据房地产代理法令,除非获得房地产代理理事会的批准,未脱离穷籍的破产人士没有资格注册为房地产经纪。
由上诉庭法官潘文龙、朱迪柏拉卡斯及高庭法官罗赐安所组成的三司在判词中指出,虽然这项法律是在姚锦辉犯案后才生效,但房地产公司有义务确保其代理妥当地履行职责。
三司认为,房地产公司应有一套内部机制来追查所聘请的经纪是否是破产人士,并且在聘用破产人士的情况下,妥善进行监管。“遗憾的是,本案没有任何书面或其他证据显示,hsr有实行任何系统来追查房地产经纪的破产背景。”
三司说:“反之,hsr给姚锦辉完全的自由,让他为所欲为,甚至给予他‘集团总监’的头衔。”
由于hsr在内部监查方面出现疏忽,让姚锦辉有机会得逞,因此hsr须为萝希妮的损失负责。不过,三司补充,萝希妮本身的粗心大意才是导致她上当的主要导因,因此hsr只须赔偿她30%的损失。(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