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5月27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27日在网志表示,香港“同股不同权”制度,没有设立有时限的“日落条款”,但不代表特权股会无限期存在。
他表示,若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身故、不再为董事、无行为能力或者转移股份,其不同投票权就必须终止,这就是由事件触发的自然的“日落条款”。
对於有意见认为香港欠缺集体诉讼机制,“同股不同权”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可能因此而未获得足够的保障,刘怡翔指出,在现行机制下,香港的法庭已经有充分的酌情权,因应案件处境的具体情况,以灵活的方式行使合并审理案件的权利。法庭亦可以透过“代表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多人有相同权益的法律程序。
有投资者担心,倘若“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被纳入主要的股票指数,便会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买入这些公司的股票。刘怡翔回应说,各大指数公司的举措可以在某程度上减轻被动基金因为追踪主要股票指数而在无选择下买入“同股不同权”公司的问题。
他强调,政府和监管机构已经设立保障投资者的措施,以平衡市场发展和市场质素。同时,会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大众更了解投资“同股不同权”架构公司的风险,在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前提下,优化香港的上市平台,以适应新经济的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