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5月15日电 据香港《商报》报道,前辅警开设“代客探监”服务,收取由84至120元不等费用,派员工为在囚人士的亲友,向惩教署假称为“朋友”而代为探监,把物资带入狱中,结果前辅警及员工等6人被裁定串谋诈骗罪成,同判社会服务令,辅警及一女员工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昨终院裁定2人翻案得直,撤销定罪。终院在判词中厘定“朋友”更广泛的定义,认为“朋友”应从囚犯角度来看,探访最重要的目的是让候审还柙囚犯可以与外界有联系,让他们得到精神及物质的支援,只要囚犯愿意会见的人便可。
代探监对某些人是有需要
终院5位法官昨一致裁定两上诉人分别为曙光公司东主温皓竣及员工关巧用上诉得直。终院并强调,囚犯的“朋友”必须有合法及真诚的原因去探访,而非心怀不轨或别有企图。终院又指,在现实中囚犯的亲戚或朋友,可能因为病、没时间、不在港等原因不能亲自探访,如囚犯的祖母因伤残不能去监狱,她委托别人代为探监,若视她的朋友为囚犯的朋友,也没违反《监狱规则》第48条的意思。
有助囚犯与外界联系及支援
上诉庭在处理本案上诉时指,家人及社会的支持有助囚犯适应狱中生活及更生,故《监狱规则》中的“朋友”,一定是囚犯认识的,而非一个陌生人。对於上诉庭的分析,终院认为是无理据及无逻辑,并解释即使给予“朋友”一个较广阔的定义,不会对囚犯的秩序和纪律有任何负面影响。将更生沾上边,更是误会了候审未定罪人士的身份,因为在假设他们无罪下,他们不用更生。
探访最重要的目的是让候审囚犯可以与收押所外的人联系,让他们得到精神及物质的支援。然而,探访的目的不止於此,探访目的也包括让候审囚犯享受适用於他们的较宽松的制度,他们有权为自己取得食物、啤酒、私人衣服、报纸及其他消遣品。但如果这些物品无法真正供应给候审囚犯,这些权利根本没有实质作用。
终院法官指朋友定义广泛
终院就“朋友”一词更作出进一步解释指,朋友不一定是互相认识及有个人交情。为了令大家更明白,终院常任法官霍兆刚更在判词中举出多个例子,包括“法庭之友”(即协助法庭提供法律意见,但非涉案相关的律师),不代表他与法官有私交,又例如庭上大状之间互相称呼“my learned friend”,也不反映双方有个人友情等。
常任法官霍兆刚亦反问,“难道facebook上未见过面的是否算是朋友”,社交媒体上的“朋友的朋友”,又是否朋友,所以只有囚犯本身能决定谁是朋友,由惩教人员审视是否朋友,是不切实际的。
2人“朋友”身份探监非不诚实
终院强调,串谋诈骗涉及不诚实的控罪元素,而该元素却是串谋欺诈罪的基础元素。法庭在裁定被告人有否作出不诚实的失实陈述时,必须考虑该被告人是否真诚相信那些失实陈述为他所理解的事实。但本案不涉及上诉人的诚信问题,因2人可能相信自己是以“朋友”身份去探访,非不诚实。至於“串谋”,虽然两上诉人来自同一公司,但不足以指2人是串谋。2人获判上诉得直,定罪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