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5月3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金管局昨表示,收到市民查询,指有虚拟商品声称由金管局发起,供公众人士投资。局方提醒市民,该局从未有发起相关投资项目,虚拟商品及相关投资项目亦不属於金管局的监管范围。金管局又指,市民如怀疑受欺诈,应立即联络警方或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以便警方跟进和调查。
虚拟商品非监管范围
其实,金管局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这类“虚拟商品本身并无任何实质事物支持其本身价值”,并认为“虚拟货币不属於货币”,因此不受金管局监管。金管局总裁陈德霖早前表示,买卖虚拟商品本身不构成问题,但当银行或金融机构与虚拟商品有任何业务融资或交易,则需注意交易对手风险以及是否符合反洗黑钱要求。
陈德霖指,本港早年已推出指引,提醒银行虚拟货币有不具名特性,交易时有机会违反反洗钱及认识你的客户(KYC)的要求,提醒在金管局反洗钱条例下,有关方面需小心处理交易。
今年3月曾叫停ICO
内地及不少地区去年来加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香港证监会去年起就本港的虚拟货币交易发出指引,今年3月更首度叫停面向香港公众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ICO),指该首次代币发行人Black Cell Technology(下称“Black Cell”)进行未获认可的推销活动及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其後Black Cell停止向香港公众进行ICO并取消有关的ICO交易。
根据证监会指出,若ICO涉及向香港公众提出购买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要约,除非获得豁免,否则或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事先获得认可或符合发牌规定。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或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而管有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而他知道该广告、邀请或文件(视属何情况而定)或载有请公众作出(其中包括)取得或要约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邀请,即属犯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除非某人获证监会发牌或认可,否则任何人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该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