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留故居
●故居将列为国家古迹,屋主或住户不得违反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原则,对故居(包括其饭厅)进行任何形式的整修。
●一旦列为国家古迹,故居得在一年内被强制征用,以免原屋主得长期承担保存工作的责任。
●须改变故居所在土地的用途,不可再作为住宅用途。
●故居(包括其饭厅)虽受法律保护,但允许屋主对故居内部进行较大规模的整修。
●故居所在土地继续作为住宅用途,并属于私有土地。屋主可继续居住在故居内、对其进行整修,甚至出售它。
●政府日后仍可将故居“升级”为国家古迹。
拆除故居,只保留地下层饭厅
●以简单的建筑结构(如玻璃屋)取代被拆除的故居,用作文物中心或研究机构,并提供导览服务,带访客参观受保留的饭厅。
●考虑到建国总理李光耀对我国绿化运动的重视,另一个可能是将故居所在土地重新设计为花园。
完全拆除故居,重新发展地段
●根据现有规划,故居所在土地只能发展两层楼高的综合有地住宅项目。屋主可在故居原址兴建一到两栋独立式洋房,或三四间排屋。
●不过如果重新发展,市建局初步评估,这一区土地的最高总容积率(gross plot ratio)其实可改为1.4,兴建五层楼高的住宅。如此一来,故居原址将可兴建约有16个单位的住宅项目(假设单位面积约为95平方公尺)。
●故居后方和邻近地段都有空置土地(即欧斯礼路40至44号)。这些土地自上世纪60年代就一直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可考虑将故居所在土地与邻近土地结合,扩大可用面积,为重新规划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也确保社区的整体风格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