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案
公共秩序(保存)法令存在60年之久,政府却只援引过该法令一次。
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以此为证,警方和内政部长向来都谨慎行使这类法令的特权,不到非常时候绝不会使用,更不会滥用各项特权。
2013年12月,小印度发生涉及400名滋事者的骚乱,导致40多人受伤。由于小印度逢周末和公共假期总会聚集大批人潮,当局评估后认为饮酒是造成骚乱的一大风险因素。
于是,警方援引1958年制定的公共秩序(保存)法令,将小印度一带列为受管制区,持有酒牌的商家和业者一律禁止售卖酒精饮料,任何人也不准在管制区内的公共场所喝酒。
杨莉明说,警方当时能行使的权力被限定在非常小的范围内,主要目的是控制酒类饮用,以稳住情况和避免进一步的暴力冲突。“尽管警方能使用公共秩序(保存)法令里的其他权力,他们并没有那么做。”
如果没有公共秩序(保存)法令,警方就没有权力在小印度实施禁酒令,直到国会在2015年通过酒类管制(供应与饮用)法令,加强对公共场所售卖及饮用酒精饮料的管制。
回应有关问责机制的疑问,杨莉明强调,政府并不回避任何审查,但警方在分秒必争应对危机时,应有酌情权第一时间采取必要行动。
“当事件已经平息,危机过去后,我们可以就部长和警方是否做出正确决定展开辩论,并要求他们负责,包括在国会里。”
小印度骚乱后,政府当时委任一个四人调查委员会彻查事件起因,确立事发详细情况。委员会也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各方代表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