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16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16日向特区立法会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香港本地立法的讨论文件,正式开展国歌法本地立法工作。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草拟了香港特区《国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列明国歌法香港本地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全国人大去年底通过将《国歌法》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并交由香港政府透过本地立法实施。文件指出,不得采用有损国歌尊严的方式奏唱国歌;任何人参与或出席奏唱国歌场合,在奏唱国歌时要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行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3年。政府亦建议中小学须教育学生唱国歌,了解国歌历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特区政府将於23日就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咨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此後,特区政府会与相关政策局及部门跟进具体草拟工作,并计划在本立法年度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会於立法通过後生效。
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表示,立法原则是必须维持《国歌法》立法目的及原意,充分体现《国歌法》精神,明确维护国歌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普通法法律制度,和香港实际情况。局方今年第二季起将宣传国歌背景及奏唱礼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