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朋友搭线介绍毒贩,两人深夜开车到大巴窑组屋楼下取货,交易后各自回家,结果双双被捕。朋友运毒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但法官考虑到身为“中间人”的男子,未必晓得所交易的毒品将用于贩运,因此判他逃过死刑。
男子祖拉密(50岁)及朋友莫安德(40岁)各面对一项运毒控状,指他们在2016年4月12日凌晨于兀兰52通道一带,以贩运毒品为目的,持有四包属于a级的受管制毒品,当中含有不少于36.93克的二醋吗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违禁成分)。
根据滥用毒品法令,贩运超过15克二醋吗啡罪成者可被判处死刑。但高庭法官朱汉德审理后,决定将祖拉密的运毒控状,改成协助同伙持有毒品的罪名,案展下周一(25日)下判。
在更改后的控状下,倘若是初犯,祖拉密面对的刑罚是坐牢长达10年,或罚款2万元或两者兼施。换句话说,祖拉密已逃过死刑。
本月中发表的判词揭露,莫安德是一名货仓助理及兼职司机。案发晚上,他在新加坡理工学院上了夜课后,驾着租来的汽车去接祖拉密,再一起前往大巴窑1巷第157座组屋楼下。车子停好后,两人坐在车内等候。
过了一会儿,一名神秘男子突然出现,走到车子旁边,把一包白色袋子从车窗丢进车内,接着莫安德掏出一叠50元钞票交给对方。原来,袋子里装的是含有海洛英成分的毒品,神秘人则是祖拉密安排见面的毒贩。
交易结束后,莫安德开车送祖拉密回家,自己则带着毒品返回他在兀兰52通道的住家。两人分别在各自的住家一带被逮捕。
莫安德落网后说辞反复,一度辩称以为袋子里装的是香烟。但朱汉德法官指出,莫安德无法解释他是如何把一包包粒状物品,误当成是条状香烟。
在法官看来,与莫安德相比,祖拉密显然是这次毒品交易中的中间人。证据显示祖拉密在案发前,通过电话与手机短信联络卖家。不过,祖拉密的银行户头中只有1元24分,反观莫安德在案发当天,从自己的银行户头取出3000元现金,这相信就是他交给神秘男子的款项。
综合各方证据,例如由谁付钱和持有毒品,法官认为,莫安德才是从事运毒的人,祖拉密则帮忙安排卖家。
法官指出,即使祖拉密知道案发当晚交易的是受管制毒品及其分量,他可能以为毒品是莫安德自己使用的,而非用于贩毒,因此祖拉密的运毒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