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镇理事会诉讼案中,诉辩双方就市镇会出账程序是否符合市镇会财务条例的要求出现理念上的不同。
根据条例,市镇会部门主管必须满意服务供应商的收费,认为是公平合理的,或依照合同或经批准的收费表收费,才能批准付款。
独立审计师例举的56张“问题发票”中,大部分情况下审批付款的部门主管只在凭证记录上签字,而没有在发票上签字,让审计师有理由相信,部门主管并不是在同意或对发票内容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付款。辩方律师cr拉惹围绕此事与诉方证人、普华永道新加坡(pwc)会计事务所合伙人吴天鹏展开辩论。
cr拉惹:(出示凭证记录)这份文件显示部门主管已经签字批准这项付款。你对此有异议吗?
吴天鹏:这不是发票,是一般由财务经理签字、用于做账记录的凭证记录。我无法由此肯定这个部门主管是否同意发票上的数额。
cr拉惹:要求部门主管在发票上签字,以证明付款得当,你认为这是ahtc的标准作业程序,对吗?
吴天鹏:必须要有前后一致的政策,而不是任由个人随心所欲签署文件。
cr拉惹:但要符合市镇会财务条例第56(4)节,只要遵循它的精髓和本质就可以了,而不是形式上跟从。这节条文提出的是实质性,而不是程序性的要求。
吴天鹏:我同意这点……不过这名部门主管签署凭证记录,不代表他接纳发票内容。
cr拉惹:你说辩方违反了第56(4)节。我想征询你的意见:你是认为市镇会没有达到相关的要求所以违例,还是因为这名部门主管没有签署发票,反而签署其他文件来表示自己乐意批准付款?
吴天鹏:我们必须看到他满意发票内容的证据。
cr拉惹:如果他给你写信,说“关于这张发票,我可以确信这笔付款符合财务条例”,你还会认为有违条例吗?
吴天鹏:他必须具体告诉我他审查了什么,是否检查报价等等……市镇会这么多项交易,只要遵循这个政策,就不用时时刻刻发这样的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