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中学男教师被指搭上15岁女学生,一个半月内带她回家胡搞10次,犯案时间多在下午或傍晚时分。
男子昨早被控20项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控状,指他2015年8月10日至9月24日之间,10次带少女到宏茂桥4道住家,进行性交和用手指性侵少女私处。
据了解,被告是中学教师,受害少女是他的学生,两人同是华族。为保护涉案少女,法官谕令媒体不准报道任何可泄露少女身份的资料。
根据控状,在被告涉嫌犯案的一个多月内,其中七次发生在下午,两次在傍晚时分,最后一次胡搞是在2015年9月24日,当天是哈芝节公共假日,被告早晨带少女回家性交。
被告身材瘦削,昨早穿蓝色上衣和深色长裤出庭,面控时面无表情。
被告刚请了代表律师,未决定是否认罪。律师庭上表示他刚被委任,需时间进行陈情,案展3月8日过堂。
法官批准他以2万5000元保释在外。被告在保释期间内须交出护照,并且不准与受害少女直接或间接接触。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376(1)(a)的条文下被控,指他不论对方愿意或不愿意,与一名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
如果罪名成立,性侵未成年少女者,每项控状可被判坐牢长达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控状也显示,被告是在少女同意的情况下,与她性交。
据本报了解,案发期间,少女仍是15岁,多一个月就满16岁,即性侵条文下的法定成年岁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