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虚假诉讼罪报案立案咨询
内容:你好,麻烦咨询一下2015年11月1日虚假诉讼罪实施前发生的虚假诉讼,怎么报案?怎么立案?2012年发生的虚假诉讼己顺延至今,原告还未领走执行款2017年10月法院拍卖到帐的执行款,申请人至今不敢去领,还在法院放着请百忙之中给予解答为盼!谢谢!
答复部门:法制局网站管理员答复时间:2018-01-2415:27:30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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