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月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劳工界议员、工联副理事长李振宇表示,澳门对休息休假权的保障程度较低,从工联发表的《澳门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和发展蓝皮书》可以发现本澳产假、侍产假和年假等劳动基准,与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建议存在较大差距。
他认为政府不能满足於对现行《劳动关系法》的七项内容优先修改,应该前瞻将未纳入修法的内容,如年假制度有意识、有计划进行必要的检讨和修订。
考虑按年资增假
李振宇指出,早在一九七○年ILO第132号《带薪年休假公约(修订)》公约,就已明确规定雇员服务满一年,应享有廿一天或以上的带薪年假。目前,以欧洲国家的年假天数最多,九成四的国家地区提供二十天以上年假。邻近香港和中国内地,都设有按年资递增的年假条文,按年资最高可将年假分别增至十四天和十五天,均比澳门现时的规定超出一倍有多;另外,台湾亦是按年资增加年假,七日至三十日。
李振宇强调,有薪年假设立的目的,是为雇员提供较长的休息时间,以期暂时放下工作,或享天伦之乐、或出游、或处理个人事务等。澳门的年假制度在一九八四年旧劳工法中有明确规定,即“除每周休息及强制性假日外,长期性工作者,每年有权享有六天有薪假期”。
六天年假不合理
修改後的一九八九年和二○○八年劳工法,年假仍然维持六天,三十三年来停滞不前,仅及一九三六年ILO第50号公约《带薪年休假公约》所规定的水平,令人匪夷所思。公职制度则遵循ILO的建议,现时公务人员享有廿二天年假。
近日,有香港政府官员表示延长法定产假“成功在望”,初步希望至少增至十四周,与ILO建议看齐;亦有信心今年落实男士侍产假由三天变为五天,还会考虑加重违反《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刑罚,如将最高罚款额上调至与被定罪者的财务承担能力挂鈎的水平,对业界起警戒作用,提升对雇员的职安健保障。
对此,李振宇表示,可见在劳动立法修法方面不能前怕狼後怕虎,应具新思维、责任意识和承担意识,再次强烈建议政府重新检视现行的年假制度,并从延长年假日数和研究递增机制着手。
国际标准廿一天
他指出,年假日数的设定,需要考虑到国际劳工公约的标准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目前不少企业将带薪年假设定为十二天,相信先推行十二天年假是可行的方案,其後再逐步将年假调升至廿一天,以贴近国际标准。
另外,内地和港台的年假制度,均有按年资而递增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效增加雇员的工作归属感和职业稳定性,降低雇员的流失率。换言之,健全年假制度,有助缔造劳资双赢的完美局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