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将修改刑事法(临时条款)法令,明确界定内政部长可就哪些犯罪活动援引法令,不经审讯拘留涉嫌违法者。
该修正法案昨天由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提呈国会一读。
内政部文告指出,考虑了最高法院上诉庭对“假球王”陈锡英(译音)被拘禁一案的看法,修正法案拟议增添第四附表,列出部长可针对哪些犯罪活动,下令拘留或指示警方监视一个人。
新附表列出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放贷、贩毒、私会党活动、人口贩卖、持枪抢劫、谋杀、轮奸、绑架、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罪行等。
俗称“第55条”的刑事法(临时条款)法令于1955年制订,允许内政部长可??无须经过审讯,拘留可能危害我国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的人。现有法令并没有清楚说明部长行使权力的范围。
修正法案也列明,就一人是否涉及犯罪活动,以及是否有必要为了公共安全、和平和秩序进行拘留,部长拥有最后决定权。
但内政部强调,这项法令有足够保障避免遭滥用,例如部长在发出拘留令或监视令前,须征得公共检察官的同意。
任何拘留令和监视令也将转交由太平绅士、前法官和资深律师组成的独立咨询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完成审核后会向总统提出建议,而总统在参考内阁的意见后,可取消、更改或确认拘留令和监视令。
被指操纵国际球赛团伙头目的陈锡英于2013年10月在刑事法(临时条款)法令下被拘禁,最高法院上诉庭两年后以拘禁理由不足下令释放他。不过,陈锡英获释不到一周就再被捕,目前仍被拘禁。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当时召开临时记者会,重申内政部接受和尊重上诉庭的裁决。他说,政府若不同意裁决,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国会修法。
除了明确部长可行使权力的范围,法案也拟议加强警方监视令,包括将受监视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限制转列入附属法例,赋予部长更多灵活度,对受监视者施加必要的义务和限制。
法案也提议授权中央肃毒局人员就违反警方监视令的案件展开调查,同警方拥有一样的权力。
刑事法(临时条款)法令的有效期为五年,至今已延长了13次,修正法案将使这项法令的有效期从明年10月21日起再延长五年。
内政部文告说,当局向来谨慎行使这项法令的权力,只有在无法提控的情况下,如证人因担心遭报复而不愿出庭供证时才会援引法令。
当局曾援引该法令迅速、有效地对付同私会党和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的人,如贩毒和大耳窿团伙。文告说:“这项法令有助控制严重罪案,确保新加坡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