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月5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前警司朱经纬於二○一四年十一月激进分子违法“占旺”期间,涉嫌用警棍殴打途人,被裁定袭击致他人身体伤害罪成立,判监三个月。主任裁判官钱礼同意本案案情不算最严重,事主郑仲恒亦无永久性损伤,且已完全康复,惟郑当时没持有任何武器,不大可能有袭警意图,朱须为使用武力负上刑责,最终判囚三个月。
裁判官一方面指案情不算严重,但另一方面却判以三个月的重罚,在量刑上明显不合理,也有厚此薄彼之嫌。公民党成员曾健超於非法“占领”期间向警员淋不明液体,二○一六年五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袭警、拒捕等三项罪名成立,也只是判监五星期。但朱经纬为维持秩序而出现不当行为,行径不比曾健超严重,竟然要判三个月,这难免向外界传达一个错误信息:违法示威可轻判,维护法纪反重囚,将对前綫执法人员造成消极影响,打击执法人员士气,对香港并无好处。
对於判决,许多社会人士都认为没有考虑到违法“占领”时期的特殊环境,及尽忠职守的前綫执法人员面对的沉重压力。事实上,这宗案件不是一般的警员袭击市民案。
在非法“占领”期间,数以万计的示威者长期霸占旺角街道,破坏社会秩序,更不时与现场市民发生冲突,令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员长期处於高度紧张状态。而且,现场极为混乱,难以分辨示威者与市民,一些示威者一时冲击辱骂警方,当警方反制时就急急走上行人道扮作途人,或躲在人群身後图谋不轨,令警员首尾难以相顾。就如案中原告郑仲恒,本身就是非法“占领”的参与者,不断阻挠、骚扰警员执法,他当时走上行人路扮作途人被朱经纬打中,因而导致此案。固然,有关行为确实不当,但在判决时也应该考虑到具体的环境以及警员的压力,况且原告本身也涉及利益冲突,其供词可信性令人存疑。
此外,朱经纬并非有意为之,而是为了维持现场秩序,将示威者赶离街道。虽然行为犯错,却是情有可原。在外国经常出现各种反政府示威活动,当中不少也演变成激烈冲击。在冲击过程中,警员必定会使用武力,当中也肯定有误中情况。但在外国,就算是最民主的国家,法庭都鲜有判处维护法纪的警员入狱,原因是他们是在执行法纪,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有意袭击市民,因此法律都不会惩罚这些执法者。唯独香港法庭,似乎对警员存有偏见,在判案时不但没有顾及其困难、没有理会现场的特殊环境,反而是罪加一等。
法律量刑应该一视同仁。但事实却是,法律往往强调示威者所谓的政治思想而从轻发落。例如曾健超向警员淋不明液体,同样对被影响者构成较明显伤害,但朱经纬被判的刑期却远比曾健超长。如果法庭只是判定朱经纬犯一般袭击罪,而非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判刑就会较轻,但法庭却有意重判朱经纬。如果法庭认为这类袭击案必须重判,为什麽曾健超却得到特殊对待?
不少市民会问:为什麽大批非法“占领”的组织者、参与者至今仍然逍遥法外,甚至无耻地对朱经纬落井下石,而他们却不用承担任何刑责?据说,法律女神泰美斯之所以蒙住双眼,是为了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任何人的出身背景、肤色种族及政治立场而有所区别。但现在的事实却是,不少市民认为法庭对於警员和示威者却是厚此薄彼,有所区别,这是否意味着泰美斯女神的蒙眼布,已经被悄悄拉了下来?
判决後,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主席陈祖光向会员发信,指协会对判决表示极度失望。协会相信,判决结果对前綫警务人员执法定必会造成极大影响,以及严重打击前綫人员士气,会向管理层反映有关合法使用武力的疑虑,希望减轻对执法的不良影响。面对各种激烈冲击、非法“占领”,警员肯定需要动用武力,也不可能避免有身体接触,如果不慎击中示威者,随时可能成为另一个朱经纬,必定会令警员投鼠忌器。如果这种氛围蔓延下去,将来若再发生各种冲击,警员如何能有效执法、维持社会秩序?
这一判决毫无疑问会对今後的执法行动造成消极影响,甚至导致香港法治受到破坏的严重後果。因此,社会各界都支持朱经纬上诉,还依法执行职务的前綫警员一个公道。
方靖之